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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
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150%*日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200%日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300%*日工资报酬)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100%带薪)。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年]3号)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月工作小时数:20.838=166.67小时/月。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8)=月工资收入174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XX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XX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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