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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沙坪坝:外来未成年人“非监禁化”改革
作者:张臻
来源:《检察风云》2011年第11期
“君住长江头,我住长江尾。”这是人们通常对于重庆与上海地理位置的注解。在长江尾的上海未检工作日益完善的同时,重庆未检也紧跟步伐,蓬勃发展。
重庆沙坪坝与北京海淀一样,是一个教育大区,不同的是,在沙坪坝区布满了中小学校,皆是年龄较小的未成年人。而且,沙坪坝作为居住区,本身就有着许多外来人口,于是,外来未成年人犯罪便成为此区的暗流,而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非监禁化亦从减少逮捕的视角展开。沙坪坝区的探索,不仅为重庆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带来启迪,同时也给全国做出了先进榜样。
沙坪坝检察院检察官杨柳青给了记者一份数据:2007~2009年,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对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批捕率分别为90.32%,73.27%,57.14%。尽管每年对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批捕率已远小于该年的平均批捕率,且数据呈现逐渐下降的趋势,但依然高于全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批捕率(2007年84.55%,2008年67.76%,2009年45.40%)。 “从数据中不难看出,检察机关对涉罪外来未成年人更多地适用逮捕的强制措施。”杨柳青告诉记者。
而在杨柳青看来,非监禁化才是未来的趋势。
“非监禁化措施能使涉罪未成年人在相对自由的环境中继续正常的学习、生活,期间还可以接受正规的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能有效促进涉罪未成年人人格的恢复和重塑。其次,避免了羁押场所交叉感染的污染,好奇心重、模仿性强的未成年人抵御负面影响的能力较弱,适用非监禁措施可以有效杜绝监禁环境的污染。”
至于为何对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普遍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原因,杨柳青给出的观点是这样的:从规定条文上,《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6条认为“犯罪嫌疑人居无定所、流窜作案、异地作案,不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具备“有逮捕必要”的要素。若按照该规定推理,凡外来未成年人与该款吻合,便推定为“无监管条件”而对其适用逮捕的强制措施。
从措施上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即据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其中只有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两种为挤压替代性措施。因“监视居住”成本高昂,所以鲜有使用。本质上只留下取保候审一条,但外来人口流动性强,居无定所,不羁押可能会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同时,涉嫌犯罪的外来未成年人大多家庭经济条件拮据,无法交纳几千元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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