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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系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公司事故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人事行政部负责本系统的集中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和管理,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从保险公司获得工伤赔偿待遇;同时办理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第五条人事行政部门是工伤职工医疗救治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相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协作关系,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工作。
第六条人事行政部门是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工伤调查取证工作。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第七条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调解职工工伤纠纷,依法监督群众实施工伤保险。负责安抚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
第八条财务部负责财务业务结算。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财务部必须确保资金按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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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发生事故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向人事行政部门报告,人事行政部门应当派车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
第十一条人事行政部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做好安抚工作。
第十二条工伤认定的范围和认定按照《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期满后,人事行政部门必须及时协助办理伤残等级鉴定。
第十四条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患病、残疾的,应当帮助残疾职工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发生事故后,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偿事宜。
第十六条相关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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