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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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省级外贸发

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9.05.11 【字 号】闽政办[1999]91 【施行日期】1999.05.1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 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1999〕91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和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拟定的《福建省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一日 福建省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外贸出口的扶持力度,优化外贸结构,增强发展后劲,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和财政部《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精神,省政府决定设立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政府建立,主要用于调节和促进全省外贸出口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外贸企业1999年至2001年上缴的所得税、历年省级外贸出口风险基金及企业上交利润使用结余、省财政预算安排部分资金等构成。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管理权限:

1、对我省鼓励出口的重点商品和大宗出口商品的出口贴息,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委,研究提出当年实施办法,报省政府审定后执行。

2、支持年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省级国有出口企业扩大出口: (1)通过专项资金担保方式,促进出口机电产品、成套设备、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产品的企业提高融资能力,贷款担保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委审批;超过200万元的,报省政府审批。

(2)对开拓新的国际市场的出口企业,提供高收汇、高风险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支持,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委审批。

(3)对在境外开办维修服务网点和建立CKD、SKD散件装配厂的企业,提供带料加工装配出口扶持,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委审批。

(4)对出口重点产品发生资金临时性困难的企业,提供短期替代性周转借款,借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委审批;超过200万元的,报省政府审批。

3、引进重大外商投资出口型项目的前期费用、出口生产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费用支持等,由企业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报告,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委审核后报省政府个案审批。

4、奖励为扩大外贸出口、提高经济效益做出突出贡献的出口企业和个人,由省外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5、经省政府批准的用于发展外贸事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实行专项专户管理,有偿使用部分具体项目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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