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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
1、当前我国的民族宗教政策是什么?
(1)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既尊重和保护信教的自由,也保护不信教的自由,这是最基本的内容。依据我国宪法,信教的公民与不信教的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限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全面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方面要求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对不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损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错误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另一方面要求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
(2)宗教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活动。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损害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也不能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更不允许利用宗教进行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3)各宗教一律平等。我国的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不论信众多寡、影响大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占统治地位的宗教。政府对这些宗教一视同仁,不加歧视。
(4)宗教与国家政权分离。按照这一原则,任何人都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的行政、不得干预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干预婚姻、计划生育等等。国家政权也不能被用来推行或禁止某种宗教。 (5)国家保护一切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的正常的宗教活动。各宗教团体自主地办理各自的教务,并根据需要开办宗教院校、印发宗教经典,出版宗教刊物,举办各种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在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和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正常宗教活动,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国家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的权利。
(6)无神论与有神论之间相互尊重。任何人都不应到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无神论的宣传,或者在信教群众中展开有神还是无神的辩论;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也不应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散发宗教传单和其它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
(7)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我国宗教事务由中国人自己来办,不受外国势力的干涉和控制,成为我国各宗教共同遵循的一个原则。我国的宗教团体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下,实行自治、自养、自传。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并不排斥在互相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与世界各国宗教组织或宗教人士进行交往。对出于宗教感情的外来援助、捐赠等只要不附带干涉我国内部事务包括宗教事务的条件,宗教组织可以接受。
2、全面加强两岸经济合作的举措方向有哪些
两岸经济关系的正常化与制度化需要优先考虑解决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一是尽快实现两岸直接、双向、全面“三通”。台湾当局近期已通过“小三通人员往来正常化实施方
案”,大幅解除“小三通”限制,持两岸出入境有效证件的民众均可在金门、马祖与大陆之间往来。在7月实现周末客运包机之后,台湾当局开始筹划协商预计10月开通的货运包机,以及明年6月前的每日“班机”安排,下一步还准备将空运直航的定期班机扩及第五航权,争取大陆及延伸航权的商机,届时两岸将面对签署正式航约的问题。由于大陆方面始终积极倡导和全力推动两岸“三通”,台湾当局应可按期实现通航目标。直接通邮与通商则仍需台湾当局通过修法继续放开相关限制。
二是两岸投资需要拓展领域、提高层次。台商在两岸经济关系发展中扮演关键的角色,但其在大陆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还有待增强。台商在大陆的累计投资仅占大陆吸收境外投资的6%,去年台资在大陆吸引外资的排名中仅列第9。如何引导台资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进行转型升级、以及向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转移,是大陆方面需要研究和解决的迫切问题。台湾方面则需尽快放宽对台商赴大陆投资的各种限制。马英九承诺要解除台湾企业到大陆投资不得超过净值40%的限制,由“资金管理”改为“关键技术管理”,并比照瓦圣那协议(国际上限制军用及高科技产品与技术贸易的多边出口管制协议),开放岛内晶圆厂到大陆投资。在放宽对台资的限制的同时,台湾当局还应加速推动开放大陆企业赴台投资的政策。
三是两岸金融合作应快速推进。经济交流往往是依次经过贸易、投资、金融的过程,两岸贸易与投资已经有长足发展,金融合作却远远滞后,与形势不相适应。目前在大陆设立分行的外资银行200多家,台湾地区银行却一家也没有,岛内证券企业也没有在大陆设立营业机构。同样,大陆金融机构也没有在岛内经营发展。两岸应通过修改法律法规放宽金融业准入的限制,允许相互开展业务。同时,扩大两岸货币兑换,尽快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
四是构建两岸经济合作机制要符合双方利益。萧万长曾于2001年提出具有一定政治敏感性的建立“两岸共同市场”的中长期目标,主张两岸经济发展应遵循经贸关系正常化、建立“更紧密的经济运作架构”及全方位经济整合的顺序和方向。马英九基本接受了萧的经济政策主张,并提出 “两岸综合经济合作协定”的概念。该协定是有别于“自由贸易协定(FTA)”和“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的“第三模式”,其内涵与萧万长曾经提出的“更紧密的经济运作架构(CEOF)”较为类似,但定位上更接近带有主权意味的“全面经济合作协议(CECA)”。
构建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应符合双方利益,尽量避免政治色彩,名称上还要进一步协商。具体要讨论的优先议题应包括:1、投资贸易保障;2、两岸金融业准入与合作;3、避免双重课税;4、建立争议排解与仲裁制度;5、知识产权保障与专利认证规范整合;6、产品标准规格化与标准检测认证;7、互相提供“国民待遇”;8、研商共同投资开发计划。
3、我国加强亚洲国家合作提出主张是什么?
一是密切经贸合作,坚决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在海关、检验检疫、物流和商务人员流动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以实际行动降低贸易壁垒,避免设置新的贸易障碍。积极推进自由贸易区建设,充分利用多双边自由贸易安排,发挥各国经济互补优势。
二是加强财金合作,努力维护区域金融稳定。充分发挥双边货币互换协议作用,研究扩大互换额度和签约国范围。希望加快清迈倡议多边化进程,最大限度照顾彼此关切,尽早达成共识,建成区域外汇储备库,增强本地区抵御金融风险能力。推进亚洲债券市场建设,更好地利用区内资金,促进亚洲经济发展。 三是深化投资合作,发挥投资在区域经济增长中的拉动作用。加快区域和次区域交通、电力、通讯领域建设步伐,逐步实现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和网络化。中国决定设立总规模为100亿美元的“中国-东盟投资合作基金”,支持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各国扩大投资都要秉承开放精神,允许其他国家企业公平参与。鼓励各国企业在区域内相互投资,加强劳务合作,避免大规模遣返外国劳工。
四是推动“绿色”合作,促进亚洲经济可持续发展。积极有效地协调政策和行动,加强亚洲国家在节能环保、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领域的合作,培育亚洲经济新的增长点。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公平原则,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深化对话与交流,积极开展务实合作,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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