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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民族大学本科“双学位”教育实施细则(试行)
校教【 2009】23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校多学科的综合优势, 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拓宽学生的知识面, 增强学生社会适应能力与竞争能力,培养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民族地区社会发展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根据川学位【2009】6 号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开展双学位教育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西南民族大学双学位是指在校本科学生在确保完成本专业学习的同时,学有余力,经自愿申请,学校考核同意,再完成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及学分, 成绩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符合学位授予要求者, 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可获得另一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教学方式及要求
第三条 教学方式
(一)学制:标准学制为 2 年。学生在第 5 学期及以后开始双学
位的学习。
(二)双学位学习采取单独组班、集中授课的方式,授课时间一 般安排在周末。每个教学班的人数原则上不低于
30 人,外语、体育
和艺术类等专业教学班原则上不低于
第四条 教学要求
20 人。
(一)双学位专业的培养方案由所在教学单位制定,
核备案。
报教务处审
(二)双学位专业的培养方案应包含教育部规定的所有专业必修课程和主要实践性环节,含学位设计(论文)、课程及专业实习,总学分数文科类不低于 75 学分。理科类不低于 80 学分。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五条 申请条件
在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学习成绩优良, 并且未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经家长同意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 审核程序
(一)学校每年秋期末公布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和招生计划。
(二)学生在每年春期第 10 周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西南民族大学本科生双学位申请表》 ,经主修专业所在教学单位同意并报双学位所在教学单位初核后,于第 14 周前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统
一公布。未达到双学位专业开办人数时,教学单位应在第 12 周前及时公告,学生可在第 13 周向其他双学位专业提出申请。
第四章 教学管理与组织
第七条 取得双学位学习资格的学生每学期第 1 周内到双学位所在教学单位报到注册。不按期注册的学生,取消修读资格。
第八条 双学位学生管理纳入在校普通学生管理工作范畴,按
《西南民族大学学生管理实施细则》 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教学管理由双学位所在教学单位负责。
第九条 学分转化
(一)双学位专业学生在主修专业已修读的相同课程, 可在双学位专业中免修。
(二)主修专业和双学位专业的不同课程及学分不能同时互认。但未完成双学位学习的学生, 在双学位期间已修读的课程和获得的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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