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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财评[2010]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04.08 【实施日期】2010.04.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宣布2005―2014年失效文件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评〔2010〕3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提高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质量和专业化程度,引入专家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评价工作客观公正、规范有序,根据《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闽财评【2010】1号)文件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2.《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基本情况登记表》(略) 1 / 3
二0一0年四月八日
附件1:
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工作中的作用,提高绩效评价工作的质量和专业化程度,确保绩效评价工作客观公正、规范有序,根据《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闽财评【2010】1号)文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绩效评价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财政绩效评价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入选绩效评价专家库的专家原则上采取邀请、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由省财政厅建立省级绩效评价专家库,各设区市、县(区)财政局可共同使用,资源共享。省直各部门开展部门评价时,如需聘请专家必须从省级专家库中抽取。 2 / 3
第二章 绩效评价专家资格管理
第五条 绩效评价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熟悉相关领域的政策法规,并对财政绩效评价工作有一定认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二)具备较丰富的相关行业专业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具备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职称)或相关领域的执业资格,并在该领域从业5年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无违法、违规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等不良记录;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财政绩效评价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五)符合绩效评价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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