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案例

2022-04-11 10:20:21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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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矫正类型:缓刑

接受入矫时间:201525

裁决机构:西藏自治区乃东县人民法院

来源: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加查县司法局 冯坤

审稿:洛桑卓玛

检索主题词:缓刑 社区服刑人员 异地委托管理

二、案例正文采集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姚某,男,19722月出生,户籍地为四川省南部县,居住地为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加查县。20141月,因聚众斗殴罪被西藏自治区乃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128日起至2018127日止。201525日,由西藏自治区加查县公安局移交到加查县司法局管理,同日姚某到加查县司法局报到,由加查县司法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依法办理异地委托管理的情况】

(一)异地委托管理可行性审查情况

1.201547日,姚某以在青海省格尔木市翱昆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工作为由,以书面形式向加查县司法局提出了委托格尔木市司法局异地管理的申请。接到申请后,加查县司法局考虑到姚某的实际困难,结合姚某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入矫后的现实社会表现、家庭邻里人际关系、兴趣爱好、性格脾气等各方面向其帮教人员进行了走访了解评估,综合各方面情况和相关法律规章,加查县司法局作出了姚某可适用异地委托管理的结论。

2.2015411日,加查县司法局工作人员与格尔木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取得了联系,并及时乡格尔木市司法局邮寄了《社区矫正人员异地管理委托书》及姚某的《起诉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相关档案,以帮助尽快完成异地委托管理的前期调查审核工作

通过到姚某工作地的实地调查和相关情况的审查,格尔木市司法局认为姚某符合异地委管理条件,同意接收姚某,对其实施异地委托管理,同时向加查县司法局送达了《社区矫


正人员异地管理委托书回执》,同意接收姚某进行异地委托管理

(二)异地委托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201555日,姚某正式到格尔木市司法局报告格尔木市司法局结合姚某工作在地为郭勒木德镇的实际情况,指派郭勒木德镇司法所负责姚某日常管理,并向加查县司法局送达了姚某的《社区矫正人员异地委托管理报到通知书回执》

2.姚某到郭勒木德镇司法所报告后,司法所为其确认了由司法所所长、种养合作社管理人员、姚某之妻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制定了专门的矫正措施,以确保矫正取得实效。郭勒木德镇司法所所长、工作人员与姚某进行了初次谈话,并制作了谈话笔录,告知了姚某应当遵守的监管规定及违反规定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让其进一步明确了身份,知晓了法律,从思想上遵纪守法,自觉服从管理

3.在日常工作中,按照集中学习教育、集中公益劳动的相关要求,郭勒木德镇司法所安排姚某与其他矫正对象每月集中学习8小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集中参加8时的公益劳动,要求姚某每月按时进行书面汇报工作生活学习思想上的相关内容,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落实月、季度、年度社区矫正人员考察和评审鉴定,定期、不定期到姚某工作地走访,保证了矫正成效。

4.为了解姚某在异地委托管理期间的真实表现、思想动态、矫正情况,加查县司法局经常和郭勒木德镇司法所及姚某本人沟通联系,了解姚某的近期表现,对姚某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挫折,从思想上给予开导,给他出谋划策,帮助他理清思路,树立信心。

(三)异地委托管理效果

通过两地司法行政单位的共同努力,姚某在异地接受委托管理期间,表现良好,按时参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认真撰写思想汇报未发生任何违反社区矫正禁令的情况,已于2018127日,缓刑考验期满,解除社区矫正,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小结】

被判罚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一般都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判罚缓刑后对社会成危害性较小。此类人员犯罪时或许受到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所影响而作出了过激的行为,没有认识到因此产生的后果。

因此,在本案中,工作的着重点是提升姚某及其家人的法律素质、法律意识,让他们在认识到法律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基本遵循,遵守法律是基本底线,促使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同时,结合姚某家存在的现实困难,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帮助解决其合法合理的诉求,也为姚某在矫正期间的良好表现提供了保证。(本资料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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