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础物质资料之一

2022-12-06 03:28:13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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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水法》关于水资源所有权的规定及评价



水资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础物质资料之一,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是人类的生存之本,但现代化过程中凸显的一系列涉水的环境与资源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鉴于这些,在世界各国立法中皆对水环境、水生态以及水资源的保护和改善投入了更多的注意力。当然,处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我国也不例外,1988年制定了原《水法》后,又于2002年对原《水法》进行了一场“革命性的修订”。一直以来,在水资源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上都存在许多争议,在原《水法》中关于水资源权属的规定继承了大陆法系“水是土地天然孳息”的传统,对土地的所有权中含有对地上及地下水资源的所有权;对土地享有利用权者也有权取得对水资源的利用权,这与我国土地的国家和集体所有的二元制相对应。但是这种架构是否能回应水资源紧缺下水资源的整体规划、合理利用的要求,合理界定水资源自然流动特质下的产权归属,高效地解决水资源利用过程中出现的资源浪费和水环境污染等问题?该法施行后的反馈信息都对此给予了否定的回答。所以,在这次修订中,新《水法》明确了水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将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新水法第3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水法》对水资源所有权的规定改变了原有的水资源所有权人多元化的局面,使国家成为了水资源的唯一所有权人,规定了集体对水资源所享有的使用权,而取消了其对于水资源的所有权,我认为新《水法》的这一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

第一 ,在原《水法》中所规定的水资源的集体所有权是很不稳定的一种权利形态,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政治的需要而由法律规定的一种例外情况,其效力及其运作往往为国家所有权所吸收,因此实际上还是国家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同时,作为水资源所有权的其中一个主体——“集体”如何确定,法律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这导致了在实践中各地的实际行使者并不统一,极易导致农村基层干部假公济私,广大农民利益难以保障这一方面降低了法制的权威;另


一方面也对农民的权益造成损害,最重要的是导致水资源的破坏与浪费更加严重。而新《水法》取消了原《水法》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而只保留其使用权,则很好避免了水资源集体所有权这一不稳定的权利制度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遭遇尴尬,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保护的农民的权益,同时也减少了水资源的破坏与浪费。

第二,在原《水法》中,水资源所有权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局面,在多元化的格局中,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在水资源的的利用以及配置中,国家与集体间的利益冲突,集体与集体间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的产生了,一方面,这必将不利于国家对水资源进行统一的规划管理增加国家对水资源的治理与保护的难度,另一方面,这必将不利用水资源的有效的配置,造成水资源环境的破坏及水资源的浪费,将水资源统一归于国家所有,就能避免相关利益冲突的产生,新《水法》明确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的所有权,这是统一配置水资源的基础,将有利于国家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实现对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三,“集体”的模糊不清、实际运作上的不统一以及其本身概念存在的历史原因已不复存在,使得部分自然资源归属集体所有实属没有必要。在水资源所有权制度中, “集体概念的界定、水资源集体所有权的使用主体的归属等这些问题都存在着较多的麻烦和争议,新《水法》将水资源统一为国家所有,使得所有权归属彻底明朗化,可以彻底根除所有权归属界定上的麻烦和争议,这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解决相关问题的纠纷。

《水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水法制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在水资源所有权归属问题上明确了水资源统一归于国家所有,规定集体对水资源只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这一举措必将有利于国家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有利于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其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另一方面,新《水法》对水资源所有权制度的改革完善,也对我国其他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将有利于促进我国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的完善,所以说,新《水法》关于水资源所有权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推进我国在自然资源方面的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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