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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
财政专户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政办[2012]156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15 【实施日期】2012.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实施意见的通
知
(青政办[2012]15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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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的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省审计厅、省监察厅 二〇一二年五
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1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财政专户是有效管理财政性资金的重要载体,是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是财政部门的核心基础性工作,也是有效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政策效率、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财政专户管理是否规范,直接影响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近年来,随着全省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公共财政改革的深入推进,各级财政部门认真清理规范、加强和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财政收支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显著提高。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财政专户管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部分地区违规开设财政专户、专户过多、过乱,会计基础薄弱、核算不规范,不按规定设置会计岗位、没有严格的内控制度,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等问题,对财政资金的安全构成了很大的隐患,直接影响到财政工作的有序开展,阻碍了公共财政体系建设进程,影响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因此,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必需高度重视,进一步认识加强和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牢固树立财政资金安全压倒一切的意识,坚决克服重分配、轻管理的思维惯性,始终把资金安全管理作为财政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履行规范管理职责。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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