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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伦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1.伦理委员会由医学伦理学、管理学、社会学、法学、医学专家等组成。
2.伦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伦理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3.涉及专业性强的医务人员问题,可与医院的学术委员会、药事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专题讨论,或提请上级的相应机构协助解决。
4.医学伦理委员会接受委托人咨询论证的文件必须由委托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完整的资料及委托目的。
5.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例会程序为:介绍被论证事件的原本;查验有关论据;提问;论证;表决。
6.医学伦理委员会论证的事件如与委员会委员有关时,该委员应回避。
7.医学伦理委员会接受院长提出的咨询,需将所论证的结果以记要的形式,由主任委员签署,向院长提出咨询报告,供院长决策参考。不以医学伦理委员会名义公开发表。如被接受、采纳,应以院长名义发布结果。
8.医学伦理委员会及其成员,对于论证事件中的医学伦理咨询意见,只作为讨论意见记录在案,供决策参考,不具有直接行政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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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医学伦理委员会负责审查和监督医院任何涉及人或人体标本的研究项目,包括:
9.1审查所有涉及人或人体标本、组织的研究项目是否符合伦理要求;
9.2 有权要求研究人员提供或修订研究方案和知情同意文件; 9.3终止或暂停已批准的试验;
9.4审查执行中的研究项目方案及知情同意书的修订; 9.5监测已审批项目的实施;
9.6审查上报的已审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有关及无关的不良事件。
10.医学伦理委员会对项目的审查意见应在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11.医学伦理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活动,可根据需要由主任召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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