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纠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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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纠纷解释

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

200411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20号)为了正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说明。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学问、信息和阅历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隐私、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技术隐私,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实行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其次条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其次款所称“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包括:

(一)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担当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

(二)离职后一年内接着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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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 第三条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其次款所称“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资料等。 第四条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其次款所称“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职工在技术成果的探讨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还包括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但下列状况除外:

(一)对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供应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运用费的;

(二)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

第五条 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执行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又主要利用了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应当根据该自然人原所在和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达成的协议确认权益。不能达成协议的,依据对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贡献大小由双方合理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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