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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的结题工作和结余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
第三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科研项目结题及结余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如下:
(一)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结题管理及结余经费的统筹安排;
(二)财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管理;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相关职能部门应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该项工作。 第四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时,及时办理项目结题,及时办理财务决算或验收,按规定办理结账,按规定使用结余经费,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和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结题
第五条 各类科研项目必须按合同或协议要求按时办理结题决算和财务验收,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结题的,须按任务下达部门规定或合同约定时间提前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延期执行。
第六条 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结题资料,办理结题手续。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管理
第七条 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题验收后或因故终止时,课题经费总收入减去实际总支出,减去项目财务验收时认定的后续支出,所得余额。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提高项目年度预算的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余,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存结余资金。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项目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课题结余经费需按原渠道收回的,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验收意见,及时、足额返还结余经费。
第十条 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对结余资金有明确规定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除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有明确规定外,纵向项目(理工医科的计划项目、文科的规划项目)结余经费留在原项目使用1年;到期未使用完的,由科研管理部门通知财务部门收回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横向项目(含国(境)外,理工医科的委托项目、文科的非规划项目)结题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提供清单,通知财务部门将结余经费转入课题负责人续研预研经费本。
第十二条 结余经费学校及学院不再提取管理费。
第十三条 结余经费用于科学研究续研或预研的直接支出。纵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主要用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数据采集费等支出。横向科研经费的结余经费主要用于科研业务费、设备购置及维护费、实验室改装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
第十四条 结余经费中各预算科目的使用不再设置比例限制,项目组根据研究需要据实列支。
第十五条 结余经费应严格按科研经费直接费用的开支范围有关财经法规的要求使用和管理。严禁购买与科学研究无直接相关的设备、材料;严
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发票套取经费;严禁在结余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费。
第十六条 如科研项目已结题,负责人的组织人事关系已调离学校,学校财务部门根据科研管理部门的通知,将结余经费收回学校统筹使用。
第四章 结余经费的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的,财务部门根据科研管理部门的通知,将结余经费收回学校统筹,纳入学校预算,由科研院统筹安排用于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科研管理部门每年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结余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纵向项目结题2年后仍有结余资金剩余的,财务部门根据科研管理部门的通知,按原渠道退回项目主管部门。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不设定使用期限,可长期使用,但如因某项目负责人的原因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可将该项目负责人的结余经费余额收回学校统筹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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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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