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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生病住院慰问和教职工及配偶去世吊唁的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倡导文明风尚,对教职工住院慰问和教职工及配偶去世吊唁作如下规定。
一、对象和范围
(一)因病住院治疗的教职工(生育住院、挂床住院不在此慰问之列)。
(二)教职工本人及配偶去世。 二、慰问方式 (一)住院慰问
1、离退休教职工生病住院,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代表学校前往医院探望、慰问。
2、在职教职工生病住院,由职工所在单位提出,并会同工会、人事处代表学校集体前往医院看望、慰问。
(二)吊唁慰问
1、离退休教职工去世,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前去吊唁慰问,离退休工作处、办公室负责人陪同。其中,高级职称和处级及以上职务教职工去世,学校主要领导前去
吊唁慰问,离退休工作处、办公室负责人陪同。 2、在职教职工去世,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前去吊唁慰问,工会、办公室、人事处及职工所在单位负责人陪同。其中,高级职称和处级及以上职务教职工去世,学校主要领导前去吊唁慰问,工会、办公室、人事处及职工所在单位负责人陪同。
3、离退休教职工配偶去世,离退休工作处负责人代表学校吊唁慰问;在职教职工配偶去世,工会、办公室、人事处及职工所在单位负责人代表学校集体吊唁慰问。
三、慰问标准
(一)住院慰问:因病住院治疗的,慰问费 1000 元。 (二)吊唁慰问:教职工本人去世,吊唁慰问费 1000 元,以学校名义送花圈;
教职工配偶去世的吊唁慰问费 500 元,并以学校名义送花圈。
四、其他规定
1、除学校慰问外,二级单位不得用公款慰问。 2、同一职工生病住院,一年内学校只慰问一次。 3、以上慰问费,由财务处从专门经费列支。 4、因学校放假、路途遥远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现场慰问的,事后可携带相关材料按标准领取慰问费。
5、学校其他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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