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的体系

2022-07-12 08:44:14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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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贸易法的体系

本书依据私法和公法的划分,将国际贸易交易法和国际贸易管理法作为两个相互独立的子系统,在每个子系统里分别构建体系。 ()国际贸易交易法

国际贸易的交易过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货物买卖。买卖双方商签买卖合同,这是交易的起点和核心。买卖合同可以通过签订书面合同或通过电报、函件、电传的方式订立。订立合同时广泛采用贸易界所熟知的贸易术语以简化协商过程和合同内容。格式合同也被普遍采用。

2.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买卖合同订立后,买方或卖方需与承运人签订海上、陆上、航空或联运合同将货物运抵目的地。为消减货物运输过程中的灭失和损害风险,买方或卖方通常需要同保险公司订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可从保险公司得到赔付。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为简化交易,货物运输及其保险已实行单证化,即主要以提单或其他运输凭证以及保险单作为运输和保险合同的凭证。

3.国际支付。买卖合同订立后,买方或卖方需与银行签订支付合同,委托银行收款或付款或由银行提供付款担保,以完成跨国支付。其问往往涉及票据的使用和信用证、托收、汇付等支付方式的运用。

4.贸易争端的解决。如果交易进行不顺利,买卖双方、承运人和托运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银行和客户可能会发生争端,这就需要运用仲裁或诉讼来解决。

相应地,规范国际贸易交易的国际贸易交易法,作为私法,其体系也由四方面的法律成: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法、国际贸易支付法以及国际贸易争议解决程序法。

1.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规范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卖方买卖行为的法律是国际贸易法的核心。在这一领域,法律的统一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既有为大多数国家商人所普遍适用的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即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也有被称为国际贸易法统一化运动最重要成果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另一方面,由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所规范的领域有限,《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缔约方数目也有限,他们尚不能完全规范国际货物贸易,各国民商法中的合同法、买卖法,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此外,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也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由于各国法律都承认,货物买卖合同只要不违反国内法的强制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即是可以规范和拘束买卖双方的,所以合同所规定的权利或义务,是可以请求并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的。同时,由于买卖合同法大多属于任意性规范,如果买卖合同条款的规定与法律、公约的规 定相左,合同条款优先,法律、公约的规定只起着补充合同的作用。 2.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法

国际货物运输法包括有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陆上货物运输、航空货物运输及多式联运的法律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包括有关国际海上、陆上、航空货物运输及多式联运保险的法律其中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及保险法最为发达,也最显重要,不仅各国海商法对此有详尽的规定,关于提单运输,国际上还有三个重要的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在提单、保险单和航次租船合同不违反合同所适用的海商法的强制性规定时,提单、保险单和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也具有法律效力,实际规定着承运人和托运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关于航空、铁路货物运输,国际间都有着相应的一些公约,多式联运也存在具有普遍意义的国际惯例。至于航空、铁路货物运输及多式联运保险则受保险合同各国保险法的规范


3.国际贸易支付法

国际贸易支付法包含规范国际支付工具、国际支付方式的法律规范支付工具的法律要是票据法,在这一领域,1930年和1931年的四项关于汇票、本票、支票以及票据法律用的日内瓦公约对大多数欧洲国家、日本、一些拉丁美洲国家的有关法律做了统一,但协调日内瓦公约参加国和英美法系票据法的联合国《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虽已通过却尚未生效,因此,各国票据法通过冲突法规则的指引,仍起着主要的作用。规范支付方式的法律即为规范汇付、托收、信用证中付款人、收款人、银行的支付行为的法律。关于托收、信用证,有两个重要的成文国际惯例,即《托收统一规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特别是后者更是为各国银行所普遍遵行。此外,各国民商法中的代理法对托收也起着规范作用。 4.国际贸易争议解决程序法

规范国际贸易争议解决的法律有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事仲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是一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部分,国际商事仲裁法包括国内仲裁法和国际性的仲裁规则。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国际仲裁规则所确立的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和仲裁制度是解决私人间的争议包括国际货物买卖、货物运输及保险、支付争议的法律途径。本书主要讨论在国际贸易争议解决中运用最为普遍的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贸易管理

国际贸易管理法,属于公法,包括多边贸易条约、区域贸易协定和国内立法。

1.多边贸易条约。多边贸易条约在199511日以前,主要有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此后,则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后一协定实际上是一个庞大的协议群,为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措施和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一套更为全面、详尽和精确的法律规则体系。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为主要渊源的法,本身也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包括组织法、争端解决程序法和实体法。实体法中,又可以分为货物贸易法、服务贸易及投资法、知识产权法等。

2.区域贸易协定。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已成为世界经济的两大趋势,而区域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nt)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要法律手段。《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矧匕美自由贸易协定》对欧洲和北美两大经济区域的贸易环境影响很大,中国所在的东亚目前缔结区域贸易协定的行动也日趋活跃。

3.国内外贸法。国内外贸法是一国涉外经济法最主要的部分,美国、欧盟外贸法及其实施对各国贸易商来说都利益攸关。我国对外贸易法历史虽短,但已初步实现了现代化。 多边贸易条约、区域贸易协定和国内立法相互配合,相互影响,共同调整国际贸易管理关系,决定着国际贸易交易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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