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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优秀文艺作品创作扶持暂行规定
为了多出人才、多出文艺精品,推动我县社会主义文艺大发展大繁荣,更好地服务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 评奖条件
(一)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既弘扬主旋律,又坚持多样化,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文艺作品。 (二)有关发表及活动的文艺作品
1、在全国各地国家、省、地文联及其所属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刊物或主办的活动上发表、展演及获奖的文艺作品;
2、在地级以上各级党报、文艺副刊上发表的文艺作品;
3、在各级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入选的文艺作品或文艺理论作品;
4、在省级以上各出版社出版的文艺长篇(集子、专著)或文艺作品集中入选的作品; 5、获地级以上政府文艺奖的作品。
(三)在本县生产、工作、学习、生活人员的作品。
该文艺奖每年颁发一次,奖励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文艺作品。 二、奖励金额
(一)地级文学作品短篇每件奖励30元,中篇奖励60元,短篇获奖(获奖不分等级,以下全部相同)奖励60元,中篇获奖奖励150元;其他文艺作品展演奖励30元,获奖奖励60元;地区政府文艺奖每件作品奖励500元。
(二)省级文学作品短篇每件奖励300元,中篇奖励500元,短篇获奖奖励500元,中篇获奖奖励900元;其他文艺作品展演奖励300元,获奖奖励500元;省政府文艺奖及省“五个一”工程奖每件作品奖励2500元。
(三)国家级文学作品短篇每件奖励600元,中篇奖励1500元,短篇获奖奖励1500元,中篇获奖奖励2500元;其他文艺作品展演奖励600元,获奖奖励1500元;获中宣部批准立项的37项全国性文艺大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以及其他国家级政府奖的作品,每件奖励4000元。
(四)省级出版社出版的长篇或集子奖励1500元,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长篇或集子奖励2500元(单位或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不再奖励)。
(五)个人文艺奖金10000元封顶,每位作者所获奖金不得超过10000元,超出10000元的将不再予以奖励。 三、申报程序
颁奖活动由县文联组织。参加文艺评奖的作者要在第二年3月底前向县文联申报文艺奖,逾期不再受理。申报时需送作品原件、获奖或入展证书等相关有效证件到文联审核。经文联审核后拟出奖励名单。奖励经费由县文联根据当年的汇总结果,报县人民政府核拨。 四、本《办法》从2021年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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