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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加强财政预算监督
随着整个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宏观调控力度的加大,特别是当前财政体制自身的不断调整、改革和完善,更需要不断加强财政预算监督。要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监督向深度广度拓展,就必须正视和解决好执行预算监督工作目前面临的以下几个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对“同级财政”进行监督。表面上看是监督机关对本级财税部门进行监督,实质上却是监督本级政府。此时,国家监督机关与同级政府就存在着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同级国家监督机关自身却又要归同级政府领导。因此,监督就转变为被领导者监督直接领导者,监督机关也就丧失了事实上的独立性,无法客观、公正地实施监督。
二是监督的工作报告上报难,内容不好确定。监督机关实行的是双重领导,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业务主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但人、财、物均属地方管理。在开展预算监督工作之后,就有一个如何处理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的关系问题,以及向本级人民政府作结果报告和受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工作报告一致性的问题。监督机关置于政府内,监督的都是政府的事情,监督项目的直接责任人是政府首长,在很多地方,重大项目都是“一把手”项目,政府领导亲自抓,这些项目中如果在资金运用方面出现了问题,监督机关是否将其放入工作报告中常常心中没数。即使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也难以在工作报告中反映。财政预算监督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工作,受现行管理体制的局限,受政府支持力度的影响,受财政部门财权的制约,尤其是有的地方财政部门和监督部门两项工作由同一位领导分管,监督机关工作就处于夹缝之中,十分尴尬,从而导工作报告上报难。一方面,人大、上级机关希望提供的情况愈多愈好;另一方面,政府及财政部门则希望监督提供的情况尽量把问题减轻和弱化,这给监督执法带来难度,而这种难度不是来自对监督工作的非法干扰,而是来自合法的、体制内部关系不顺的影响。
三是监督部门的工作结果报告执行难。每年向政府提出工作结果报告,经审定后再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工作报告,并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但是,每年的预算监督工作中,揭露和反映的预算资金在分配和使用上仍存在许多这样和那样的问题。对提出问题的整改成了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整改不力不到位普遍存在,甚至在预算监督工作中,被监督单位“屡审屡犯”,使预算执行监督工作步入了“屡犯屡审 ”的怪圈,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监督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需要进一步创新监督模式,深化本级预算执行监督。
四是人大、公众对监督部门的工作报告制度的认识不足。监督部门的工作报告集中反映了监督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工作成果,体现了监督机关履行职能的情况。它一方面反映了一级政府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的状况,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监督机关开展工作的情况。通过这一报告,政府、人大和社会公众可以对监督机关自身的工作做出判断和评价,也是对监督机关的一种考核,通过它建立了一个监督机关与外界沟通的有效途径。一些地方人大没有认识到监督部门的工作报告对于人大审议财政决算中起到的参考作用,审议决算与审议工作报告并不统一,没有将决算审议与监督工作报告的审议有机结合起来,没有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在很多地方,或是还没有执行监督结果公告制度,或是由于公众的参与意识薄弱,他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监督部门的工作报告公开之后也不会产生什么影响。
监督部门工作报告制度的开展对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监督部门在国家财政经济运行中的监督作用,加强对财政经济领域的民主法制建设,促进政府管理以及提高监督机关地位、扩大监督工作影响等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以上诸多问题。
以上问题,急需引起足够的重视,否则,我国财政预算执行监督的风险必将越来越大。应当看到,近些年来,我国政府监督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多了起来。这是新环境、新形势对我国政府监督提出的挑战。如何迎接挑战、战胜挑战,这是当前每一个在监督战线上的工作人员都应思考的问题。
综上所述,要改变目前我国执行预算监督在以上诸方面存在的问题,就要探索出一条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路子。
第一,在现有体制结构下可考虑采取一些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如:(1)实行轮换制。一个地区内的不同县区之间,一个省内的不同地区之间,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交叉、推磨互审,能有效摆脱很多不必要的人情干扰和行政干预;(2)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适当时候让中介机构介入预算执行监督,开展政府绩效监督。人所共知,最有效的监督必须来自外部而不是内部。中介机构是一种具有民间性质的社会机构,这类机构没有政府的财政拨款,他们要在市场中获得生存权,就必定要表现出市场认可的中立性,成为公众可以信赖的社会监督力量,一旦砸了自己的牌子,就会失去生存权。让他们参与对政府的监督,就能改变政府部门自己监督自己的尴尬局面。
第二,从监督模式和领导体制两个方面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政府监督体制,使我国的政府监督模式逐渐由行政模式向立法型模式过渡,地方监督机关的领导体制由双重领导制过渡到分级管理制,其间可采取垂直领导制作为过渡性体制,也可考虑人大领导制,使地方监督机关脱离地方政府部门系列。
总而言之,要对监督机关进行充分的授权,并增加强有力的监督手段。目前我国各地,在一个单位内部理论上可以监督一把手,但实际上很难做到。一级政府的一把手如果有了问题,只有上一级政府才能处理。在一把手控制的范围内,似乎他是没有人可以监督的。这样的组织结构缺乏自我更新的能力。一个单位只有解决了自我约束的问题,建立起良好的自身免疫系统,才能获得真正的生命力。否则,就只能随着决策者的更替,花开花谢。对一个单位的决策者一方面对其要有充分的放权,唯有放权,才能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全面施展其才能;另一方面又要对其实行严格的监督,唯此,才能不使其偏离方向。这样,才能走上又好又快的发展道路。但是,如果监督机构没有充分的授权,没有强有力的手段,没有应有的独立性,再怎么说它重要也难以发挥很好的作用。
经济越发展,越需要监督。监督虽说不是万能的,不能包打天下,但在现代的经济社会中,没有监督却是万万不能的。我们必须认清形势,趋利避害,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执行财政预算监督发展的路子。方法形式多种多样,可以积极探索,但我们的目的只有一个:搞好监督,为我国经济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保驾护航。相信在新的形势下,在今后的道路上,我国的财政预算监督工作必将会越走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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