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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清溪晨光第一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完善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东莞市物价局,制定此方案。
一、收费管理 1、收费标准:
我校收费以学期为单位收取相关费用,每学期按照清溪镇教育办公室财务室的具体通知要求,以市物价局核定的我校学杂费、代收代管费收费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收费备案表”,并在学校显眼位置公示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教办的收费时间开始收费。
2、中途转入收费管理:
根据我校各年段学位情况,中途可适当接收插班生.具体收费情况如下:
(1)、开学一个月内的插班生,各项按全额费;
(2)、开学超过一个月的插班生,学费、校服费按全额收,早餐费、中餐费、乘车费则按实际比例折算收费,具体折算方法:以月为单位,每学期4个月,剩余服务时间以整月计算(例:还有2个月多3天,则按3个月收取)。
二、退费管理
1、退费依据东莞市物价局、东莞市教育局联合下发的《东价2014第22号文件》
2、退费管理
(1)、已经缴费,学期开学没在我校就读的学生,按所缴学费的全额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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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费时间统一以学校财务室安排为准,愈期不再办理退费手续.
(2)、开学后两个月内转学,学杂费退全额的50﹪;校服费不再退还,可以领取校服;早餐、中餐、乘车费用按实际折算退还,具体折算方法:以月为单位,每学期4个月,剩余服务时间以整月计算(舍零取整,例:还有2个月多3天,则按2个月退还).
(3)、退费时必须到财务室领取“退费申请单”,由校长室、行政室、班主任签名确认,携带所有需要退费的票据到学校财务室办理退费手续。由学生家长本人亲自办理。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财务室不办理退费手续:非学生家长本人;收费票据丢失或损坏;
三、本办法2015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为东莞市清溪晨光第一学校。
东莞市清溪晨光第一学校。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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