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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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冀政办[1998]14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12.03 【实施日期】1998.12.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1111 实施日期:2001111日)废止(原因: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政办〔1998〕14号 1998年12月3日)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改革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冀办发〔1998〕24号)要求,省财政厅制定了《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 / 2










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本省各级行政单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民主党派机关等)和接受财政经常性资助的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实体),在财政部门的组织或监督下,为开展政务、业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形式,从市场购买货物、工程及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采购服务中心,负责本级政府采购行为的统一实施。

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专项采购的形式。集中采购由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直接组织,专项采购由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组织或由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委托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四条 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均应依托市场机制,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要立足民族品牌,择优购买质优价廉的货物、工程及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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