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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严明须正确理解“四种关系”
作者:谌玉梅
来源:《求知》 2017年第6期
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明确提出:“纪律严明是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的重要保障,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必须严明党的纪律,把纪律挺在前面,用铁的纪律从严治党。”《准则》全文,共用了32个“不准”、11个“禁止”、7个“决不允许”来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约束党员干部言行,为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划出了底线、红线,提供了基本遵循。深刻学习、领会中共中央特别是《准则》中关于“纪律严明”的相关论述,必须正确理解好以下“四种关系”。
一、“党性”与“人性”的关系
人性是党性的基础,党性是人性的升华。严明党的纪律,要坚持党性与人性的有机统一。但反观现实生活,一些人却自觉或不自觉地将党性与人性对立起来。似乎一讲党性,就是只讲政治、只讲原则,没有人情、人性可言;而一提到人性,就是只讲人情和关系,把人性贬为低俗化的东西。事实上,两者是相互交融、辩证统一的。
首先,人性是党性的基础,党性根植于人性土壤之中。人性,是指人作为一种生物存在的自然属性。而党性,则是指人作为一种社会存在的政治属性。离开人性来谈党性,就犹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各级党员干部在严明党的纪律时,要以尊重人性为基础,提升党性素养。
其次,党性是人性的优化与升华。人性,既包括善良、勇敢、无私等积极的一面,也包括凶残、懦弱、自私等消极的一面。而党性,则是对人性积极因素的弘扬,对人性消极因素的摒弃。从过往案件来看,一些党员干部之所以违法乱纪,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性之私”战胜了“党性之公”。如,有的人为了一己之利,遇到“红灯”就绕过去,遇到“黄灯”就跑过去,明知故犯,顶风违纪。这些充分暴露出个别党员干部党性意识淡化、个人主义膨胀、人性扭曲等问题。
二、“权力”与“责任”的关系
有权就有责,只有守责,才不失权。“权”与“责”是相辅相成、相互制约、辩证统一的。严明党的纪律,一方面要求党员干部严以用权,切实做到心中有纪律、有规矩,用权讲规矩;另一方面,也要求党员干部勇于担责,权力有多大,责任就有多大。
首先,权力是责任的杠杆。有什么样的权力,就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有权而不担责,说到底就是缺乏崇高理想信念、自私自利的表现。所谓“无私才能无畏,无私才敢担当”,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权力就是责任、权力就是服务、权力就是奉献的观念,公正用权、廉洁用权、为民用权。
其次,责任是权力的“笼子”。权力不论大小,都要关进责任的“笼子”,积极推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落实。对于缺乏担当精神的,就要明确责任、加强督查;对于不作为的,就要严肃批评教育,认真执纪问责。要从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入手,使每个岗位都职责和分工清晰、每项工作都程序和目标清晰、每项奖惩都要认定和执行清晰,从而促使广大党员干部勤奋敬业、勇于担当、甘于奉献。
党员干部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责任观,始终牢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受纪律和群众监督的。任何时候都不能搞特权、不以权谋私,要忠诚履责、勇于担责、敢于负责。
三、“干净”与“干事”的关系
为官做人,干净是基本底线,是一种坚守;干事是基本职责,是一种追求。当前,有些党员干部以“纪律严了”“规矩多了”为借口,宣称“干事就难免犯错,不干事才不会违规”,抱着“只要不出事、宁愿不做事”“不求过得硬、只求过得去”的心态,“平平安安占位子,忙忙碌碌装样子,疲疲沓沓混日子”。这种懒政、怠政的行为与纪律严明的本质要求,大相径庭。严明党的纪律,就必须坚持干净与干事的有机统一。
首先,干净是干事的前提与保障。只有干净了,才能干好事、干成事。如果怀着不良动机与目的去干事,往往会偏离正确的航向,甚至会“一失足成千古恨”。不干净地干事,干得越多,危害越大。因此,各级党员干部必须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规章制度,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
其次,干事是干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干净不是独善其身、明哲保身,而是要一身正气地为人民干实事、谋利益。要有“撸起袖子加油干”的精气神,在其位谋其政,任其职尽其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所谓怕出事不干事的“干净”,是不作为、自私自利的表现,其危害不亚于贪腐。
四、“自由”与“约束”的关系
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就是要求各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不触碰纪律的“红线”,不逾越规矩的底线。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存在这样的误区,即“讲纪律就没了自由,讲自由就不能受纪律的约束”。这种看法显然是错误的。事实上,约束不是禁锢,自由没有绝对,两者是辩证统一的。
首先,约束不是禁锢。严明党的纪律,决不是要禁锢人的思想、限制人的活动,而是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在坚持“五个必须”的基础上更好地做人做事。实际上,党的纪律和规矩就如同一道隐形的“防护网”,时刻保护着我们免受不良风气的浸染。只要不触碰纪律的高压线,不逾越规矩的底线,人们尽可在广阔的天空里自由施展。正如陈云同志所指出:“真正的游泳家在水里是自由的,真正的共产党员在有纪律的革命运动里,也是自由的。”
其次,自由没有绝对。自由,不是随心所欲、肆意而为,不是置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于不顾。各级党员干部只有严守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其约束和规范,确保自己的行为在纪律的篱笆之内,才能拥有个人的真正自由。反之,就会受到惩罚,失去个人自由。
总之,“举头三尺有纲纪”。“凡善怕者,必身有所正、言有所规、行有所止”。各级领导干部唯有敬畏群众、敬畏权力、敬畏法纪、敬畏舆论、敬畏历史,常怀敬畏之心,常握戒尺在手,才能慎初、慎微、慎行,才能在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下更好地前行。
作者单位:中共湖南省委党校党史教研部
责任编辑:双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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