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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问题研究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的范围,包括具体包括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征税范围包括有偿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非经营活动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属于发生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非经营活动包括如下情形: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例如:国家机关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而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例如:单位聘用的驾驶员为本单位职工开班车。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例如:单位提供班车接送本单位职工上下班。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
1、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2、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3、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4、除上述三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税率为6% 5、除部分不动产销售和租赁行为的征收率为5%以外,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以及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准予抵扣的进项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以下两种: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目前货物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是由海关负责代征的,试点纳税人在进口货物办理报关进口手续时,需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增值税并从海关取得完税证明,其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试点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3年第31号公告)执行“先比对,后抵扣”政策。 三、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存在如下5种情况:
(一)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进口农产品,按照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自农业生产者购进自产农产品以及自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农产品(不含享受批发零售环节免税政策的鲜活肉蛋产品和蔬菜),按照取得的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四)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其自产农产品,按照收购单位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实行核定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明确了具体核定方法。
后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扩大核定扣除范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凭证
纳税人购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
销售额的确定
一、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征收管理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发票领用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三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使用国税通用机打发票。
3、收取锅炉(过桥)费纳税人,可使用国税通用机打发票。 4、所有纳税人可根据需要领用通用定额发票。
5、使用具备开具卷式发票功能收银机的纳税人可领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报销问题
一、报销可抵扣项目(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办公用品/电子耗材-17% 公路同行-3%/5% 车辆租赁-17%
水费/电费-13%/17% 房屋租赁-11% 物业管理-6% 邮电费-11%/6% 会议费/培训费-6% 二、不可抵扣项目
1、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和餐饮服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取得的票据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如驾驶公司自由车辆出差,不属于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产生的汽油费、停车费、通行费等如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均可抵扣。餐饮、娱乐全部不能抵扣。
2、住宿需要根据费用的具体性质决定是否抵扣。员工因公出差产生的住宿费,如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若为招待客户产生的交际应酬费用,则所发生的住宿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可进行抵扣。
3、福利费。逢年过节,公司为员工购买的粽子、月饼、礼品等作为福利支出的东西全部不可抵扣。
三、营业税的相关票据
5月1日起,原地税营业税发票停止使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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