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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设立审批和办学许可证核发
一、 行政审批(服务)单位名称:
儋州市教育局
二、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名称:
民办幼儿园设立审批和办学许可证核发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四、办件类型:承诺办理 五、申请条件:
(一)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凭营业执照办理;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设立(筹设)民办幼儿园应当符合我市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六、申请材料:
申请筹设民办幼儿园的,提交以下第2至6项材料;完成筹备设立后申请正式设立的,提交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和第7至11项材料;具备办学条件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提交以下全部材料:
1、《海南省民办学校(幼儿园)审批表》一份; 2、办园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幼儿园名称与详细地址、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及管理使用等;
3、举办者的资质证明。
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交身份证,注明现住址、联系方式;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4、经费来源、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
由银行出具的举办者资信证明;举办者为两个以及以上单位或个人的,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
5、办园资产来源证明材料。
属自建园舍的需载明产权;属租房办园的需提供租赁合同意向书;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
6、市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原件、复印件一份;
7、市公安消防支队颁发的消防安全意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8、市卫生局颁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或卫生评价报告原件、复印件一份;
9、幼儿园章程;
10、园长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健康证、聘任合同、幼儿园教师
资格证及园长培训合格证等原件、复印件一份;教师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健康证、聘任合同、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等原件、复印件一份;其他人
员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健康证、聘任合同各复印件一份。
11、合作办园的需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注:幼儿园办园条件应基本达到《海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
准(试行)》的要求。
七、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市政务中心市教育局窗口提交申请→市教育局审批办受理→现场考察评审→市教育局审批→窗口送达→领取办学许可证
八、办理时限:
(一)申请筹设民办幼儿园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幼儿园 1、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
市政务中心教育局审批办 (0898)23325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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