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年龄,阶段]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适用问题研究

2022-06-03 06:54:23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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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适用问题研究

要:确定什么年龄开始负刑事责任作为刑事立法中的重要问题,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条件之一。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中,对于少年儿童的危害社会行为,主要以教育改造为主。体现出我国刑法的合理化、科学化的原则。本文通过刑事责任年龄的世界发展现状的分析,强调了如何正确把握犯罪主体要件的本质以及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正确的犯罪适用。

关键词:刑法;年龄阶段;刑事责任;犯罪研究

刑事责任年龄(责任年龄)是指人对自己行为的实现刑法规定的法律禁止的消极的反社会行为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主要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人刑事责任的有无问题进行了有效地解决。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世界发展现状

世界各国对于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大致分为三种类型:①二分法。是指将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分为绝对无责任时期与刑事成年时期。《格林兰刑法》②三分法。是指将刑事责任年龄分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减轻刑事责任时期(相对有刑事责任时期)与完全刑事责任时期。《意大利刑法》③四分法。是指将刑事责任年龄分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相对刑事责任时期、减轻刑事责任时期、完全刑事责任时期,如《西班牙刑法》。根据调查统计,多数国家采用的是三分制与四分制,我国刑法亦是采用四分制国家,将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分为了四个时期。

二、正确把握犯罪主体要件的本质

犯罪主体指的是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是构成犯罪的主要元素,没有犯罪主体就不存在犯罪与追究刑事责任。犯罪主体要件是指具备什么条件才能成为犯罪主体,从而产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且有责任能力的人,才能构成犯罪主体,因此,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主体要件的本质所在。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刑事责任年龄年满16岁以上的,当负刑事责任,属于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第二阶段(刑事责任年龄年满14岁未到16的,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第三阶段(刑事责任年龄年满14岁未到18岁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属于减轻刑事责任时期)第四阶段(刑事责任年龄未满14岁的,不负刑事责任,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在刑法意义上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识别和控制的能力,是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性。只要是达到一定年龄,具备正常人的生理和心理能力,就有能力识别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即使实施了客观的社会危害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刑事责任要适度减少。对于精神病人伤社会行为,根据不同的精神状态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承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经过法定程序认定属实,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十八条:“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上的正常时间,应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刑事责任能力与


刑事责任能力之间的关系是成正比的。

三、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正确的犯罪适用

我国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应如何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做出正确的罪名适用,由于“罪名说”与“犯罪行为说”的对立性,已经构成了司法实践中对有关案件出现了意见分歧。因此,从新解释论的角度分析《刑法》第17条第2款中所指的八种情形,应摒弃“罪名说”的“八种罪名”与“犯罪行为说”的“八种事实行为”的说法,从而理解为:八种犯罪构成。

事实上,“犯罪构成说”是建立在“罪名说”与“犯罪行为说”的基础上的。通常在一个犯罪构成中都对应这一个罪名,而犯罪行为也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要素,意即该犯罪行为触犯了该罪名。新解释论认为:不同的犯罪构成之间可能存在者交叉关系,甚至还有包含关系,一个犯罪构成除了对应到可高度概括该犯罪构成的本质特征的一个罪名外,还会有可能涵盖另一个罪名,而符合某一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该行为也有可能触犯其他罪名。当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时,可能意味着一系列犯罪构成。因为,构成犯罪其实就意味着不仅仅是它自己。它也可能与存在的包含关系和其他犯罪构成的重叠关系,或犯罪构成和犯罪构成要件之间存在的非重合的交叉关系。所以,虽然某个具体的犯罪构成总是与某个具体的罪名相对应,但由于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现象普遍存在的重叠,一个犯罪指控没有任何时间表现为严格的一一对应的宪法。因此,在符合犯罪构成的“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和“触犯一个罪名”的同时,无论是对刑法的评价都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与具体犯罪构成犯罪行为的“犯罪行为”和“具体犯罪”不能简单等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八种犯罪的立法解释的立法解释,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的罪名,这是不难理解的。

通过新解释论的“犯罪构成说”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解释,条例分则中的八种犯罪构成并不意味着仅仅对应八种罪名,区别于“罪名说”和“犯罪行为说”的结论,为准确解读相关的理法解释与某些疑难、争议案件的分析和认定提供了重要依据。

相对年龄为刑事责任人实施抢劫和枪支、弹药、爆炸行为定罪,理论界一直存在着抢劫罪或抢劫罪和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争论。不少学者认为,抢劫罪、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必须是16岁的自然人,已经达到14岁以下的年龄不到16岁。从理论上解释新的解释:由于满14岁,人们对抢劫罪的年龄为16岁,对于抢劫罪的所有公共私人财产(包括军用物资)的行为都有识别和控制的能力,那么没有理由否认抢劫和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与鉴定和控制能力的年龄行为。更何况,抢劫罪的客体是外延宽度的犯罪,抢劫和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犯罪,构成了前者完全包含在后者、抢劫和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品等犯罪构成的犯罪构成。由于抢劫罪被定义为刑法第172款的八种犯罪构成之一,则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抢劫罪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品,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是毋庸置疑的。根据《犯罪构成理论理论刑法第172款仅指出了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罪名,需要对八罪构成的刑事责任进行追究。因此,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物品行为也违反了抢劫罪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物品罪”,当然,应符合原则的适用原则,依照适用法律适用的原则优于普通法,“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物品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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