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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生补考和重修管理办法
教字[2018]17号
一、补考
第一条 除公选、体育及实验课以外,所有课程的任课老师在期 末考试前,都应同时编写难易程度相同的 A、B 两套试卷,由院系教 学管理部门随机选定一份作为期末考试试卷,另一份密封作为补考试 卷。
第二条 对于期末考试有学生未通过的课程(公选课除外),开 课院系要根据学生申请情况,给考试未通过的学生提供一次补考机 会。补考一般安排在春、秋季学期开学第一周至第二周。
第三条 补考一般适用于参加相应课程学习,学期考核不及格的 学生。对于“因参加学校组织的交流学习或其他活动缓考”或“因病 缓考且会影响正常毕业”的学生,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可以参加该课 程的开学补考。
第四条 “缓修”、“放弃课程修读”、“旷考”、“作弊”及“违纪” 的学生不得参加补考。
第五条 补考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综合教务系统进行申请, 申请成功未参加补考者,成绩记为“旷考”。
第六条 因培养方案调整不再开设的课程,如果在校学生仍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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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格情况,学校将在毕业学期开学初安排此类课程的补考。
第七条 补考成绩可以由卷面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如实记 入成绩管理系统。
二、重修
第八条 对于考试不及格课程,建议以重修的方式完成学习。“缓 修”、“放弃修读”、“旷考”、“作弊”及“违纪”的课程必须通过重修 的方式完成学习。
第九条 申请重修的学生应参加教学过程,完成平时作业。若重 修课程与其他课程如有时间冲突,可以按照《xx本科 生课程修读管理规定》申请免听。
第十条 重修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如实记 入成绩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已及格课程重修
申请已及格课程重修需占用“放弃成绩”机会(见学生成绩管 理办法),申请修读门数与学生已“放弃成绩”门数累计不得超过 2 门次。
本办法自 2018年 9月 1日起施行,原《xx本科
生补考和重修管理规定》(教字[2017]28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 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教务处 2018年 7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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