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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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6.30

【文 号】保监财会[2011]1031 【施行日期】2011.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财务制度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会计部门负责人的批复 (保监财会20111031号)

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新资发〔20115号)收悉。经审查,同意樊茗菲担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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