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取得票据及费用支出相关规定

2023-02-27 16:45:14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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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票据取得及费用列支相关规定

管理中心、生产线(基地)、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财务工作提高会计反映质量,实现相关费用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利益最大化,特制订本规定。

一、 合规票据取得的相关规定

(一)各单位发生费用支出时必须取得正规发票,正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飞机票、火车票、行政事业性收据等。

(二)各单位相关业务人员在开具发票时必须要求对方填写单位名称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发票抬头为“个人”的一律不予报销(飞机票、火车票、船票、汽车票除外)。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除要求填写单位名称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还需要填写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

(三)对于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费用支出,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1、要求对方到指定开票地点(邮局)开具发票,开票税金由收款人自行承担;

2、对于收款人不予配合开具发票的情况,各单位把开票实际需要支出的税金从总费用中扣除,同时派人去代开发票,公司不承担开票税金;

3、对于代开发票内容,必须本着客观、真实的原则,要求开票内容必须与所发生的业务一致。

(四)发票报账的时间规定

1当月发生的费用原则上要在当月报销,最迟不能超过次月末;


2、原则上不能报销跨年度费用。即当年发生的费用要在1231日前报销,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销或年底12月份发生的费用,经相关领导审批后可以推迟到次年131日前报销。

二、费用列支的相关规定 (一)业务招待费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因此,要求各单位在报销招待费时,在取得正规发票的同时,销售收入的5‰为招待费支出上限。超过上限,财务管理中心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需董事长审批。(二)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职工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四)工会经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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