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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协会鸟类分会条例
一、总则
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根据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需要,决定成立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协会鸟类分会,对外称上海市野生鸟类保护协会。
上海市野生鸟类保护协会的英文名为:Shanghai Wild Bird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W.B.A. 上海市野生鸟类保护协会(下称分会)是在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协会领导下,由上海市热心于野生鸟类保护的人士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非独立注册的上海市地方性的民间社会团体。
是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的分支机构,挂靠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下称协会)。 分会不设独立的章程,仅以本条例为作组织和工作的依据。
二、成立宗旨与基本业务
(一)分会宗旨
分会承认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方针的指导下,在协会的领导下,组织和联合社会力量,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活动,提高全市人民保护野生动物和野生鸟类的意识;加强同国内外鸟类保护组织的交流与合作,致力于保护野生鸟类及其栖息地的宣传,促进野生鸟类保护科学技术的发展,拯救珍稀鸟种,保护生物多样性。 (二)分会的基本业务
1 组织社会力量,积极配合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野生鸟类保护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的宣传教育;
2 根据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委托,依靠上海市有关科研机构,开展上海市及周边野生鸟类资源调查和监测,进行鸟种监定、科学研究、业务培训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工作; 3 组织本市观鸟爱好者的观鸟活动,并逐步向民间推广普及;
4 向国内外募集保护野生鸟类的资金,为野生鸟类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寻求支持; 5 开展与国内外鸟类保护组织和观鸟组织的联系,进行各项合作与交流;
6 开展关于保护鸟类有关的生态旅游、赏鸟、知识普及、资料出版等方面的咨询与服务。
三、会员
(一)会员加入
分会不独立发展会员,仅通过协会发展会员。加入鸟类分会首先必须加入协会。协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只要承认本条例,提出申请,在办理必要的手续后,可成为分会会员。 (二)个人会员的权利
1 在协会中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有参加协会及分会活动的权利;
3 有优先获得协会及分会服务的权利;
4 有对协会及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退出协会,或保留协会会员退出分会的权利。 (三)团体会员权利
1 选派代表参加协会及分会的各项活动,其代表有在协会中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优先取得协会及分会有关资料的权利;
3 与协会及分会优先进行技术合作和优先得到服务的权利;
4有对协会及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退出协会,或保留协会会员退出鸟类分会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义务
1 遵守协会章程和本条例; 2 维护协会和分会的权益;
3 完成协会和分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时限和标准缴纳协会个人会员会费; 5 向协会和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团体会员义务 1 遵守协会章程和本条例;
2 支持协会和分会工作,积极组织本单位开展有关宣传教育活动,完成协会和分会交办的工作;
3 资助协会和分会发展事业经费;
4 按规定时限和标准缴纳协会团体会员会费。
会员退会
1 会员退出协会,应按协会章程办理退会手续,会员退出协会,则同时退出分会; 2 会员因各种原因失去协会会员资格的,同时亦失去分会会员资格; 3 会员退出分会,但保留协会会员资格,仅需书面通知分会;
4 分会会员参加鸟类分会的活动,均应纪录在案,分会会员二年不参加分会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分会。
四、组织机构
(一)会员代表大会 分会设立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届五年,与协会同期举行,第一次代表大会除外。
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提出对本条例的草案或修改意见; 2 推举会长、副会长人选;
3 讨论会长的工作报告和分会发展规划; 4 决定分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二)协会理事会
分会自身不设立理事会,协会理事会为分会的最高领导机构,分会的重大事项由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
分会的如下事项由协会理事会决定:
1 分会的设立及终止;
2 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任命; 3 本条例的审批;
4 分会的年度费用预算和决算; 5 分会的财务制度;
6 协会对鸟类分会的授权事项。 (三)管理机构
分会设立管理机构。管理机构由会长一名、副会长三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二名组成。 会长由分会的会员推选,由协会理事会任命。首届会长由协会理事会直接任命。 会长和副会长任期五年。
会长主持管理机构的工作,并向协会会长和协会理事会报告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工作;秘书长负责分会的日常工作并向会长报告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的日常工作。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分会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 2 签署会员的加入、退出和除名; 3 提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人选; 4 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 批准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其报酬。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分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2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3 起草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四)专、兼职工作人员
分会管理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聘用专、兼职工作人员若干名。
五、财务管理
(一)经费来源 1 会员会费
2 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3 政府财政资助;
4 挂靠单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拨款及补贴; 5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6 利息;
7 其他合法收入。 (二)经费开支
1 举行工作会议和会员重大活动; 2 编印会刊和有关资料;
3 开展研讨会和学术交流活动,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 4 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 5 其它日常行政性开支。
(三)财务制度
1 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分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2 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3 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4 分会会长或秘书长更换时,应由协会或主管单位进行财务审计。 5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人会的资产。
六、附则
1 本条例经分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并经协会理事会会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2 本条例的解释权协会理事会。
3 本条例未尽事宜,可按协会章程的精神处理,协会章程亦未明确的,由协会理事会决定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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