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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
所)经营条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2014]201号 【发布部门】宁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24 【实施日期】2014.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管理规定的
通知
(宁政办〔2014〕2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宁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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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落实宽进严管的改革要求,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闽政〔2014〕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的设定及管理应当遵循“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市场主体,是指在宁德市范围内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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