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大全网# 导语】以下是®文档大全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第十期法制宣传播音稿》,欢迎阅读!
江宁初级中学广播站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第十期节目播音稿
主持人:朱艺璇 芮秋桐
1、播放校歌 广播员诵读:
朱:给您的天空画一道绚丽的亮色, 芮:给您的世界奏一曲欢快的晚歌, 朱:岁月流逝 留下的是成长的记忆, 芮:五彩校园 镌刻的是奋斗的足迹,
朱:这里是江宁初级中学校园广播。我是主持人初二4班朱艺璇,
芮:我是初一2班芮秋桐。欢送收听江宁初级中学法制宣传月特别节目。 ~~~~~~~~~~~~~• 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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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 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为了响应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六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做好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推进“六五”普法规划的全面贯彻落实,学校政教处决定将11月20日至12月20日定为法律宣传月,并将举办一系列相关活动。
第一,本周,利用周末时间,请各班同学每人制作法制手抄报一张,周一先由班级统一收齐再提交至政教处,政教处将进行相关评比,评选一,二,三等奖,颁发奖品并于公告栏公告表扬。
第二,12月中旬,我们将进行法制知识竞赛,知识竞赛内容以广播站节目内容为主要依据,请各班积极报名踊跃参加,政教处将进行相关评比,评选一,二,三等奖,颁发奖品并于公告栏公告表扬。
活动具体内容,请听日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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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拾一片智慧的树叶,述几项生活的窍门。这里是《生活拾零》栏目。本期法制宣传月特别栏目将向大家介绍一些法律相关的知识。 关于全国法制宣传日。 〔1〕“”全国法制宣传日的由来
答:2001年4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中确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 〔2〕 历年全国法制宣传日主题
2001年 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 2002年 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2003年 依法治国,执政为民
2004年 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 2005年 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2006年 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2007年 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 2008年 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2009年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2010年 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
2011年也就是今年的主题是 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 〔3〕法制宣传日标志寓意
该作品底色为红色,由“法”字演绎而来。“法”字的“水”部放射出三条弧形光带,穿越整个圆形,具有动感、传播、放射、扩大之效应,寓意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像光辉一样在全社会传播,同时又如一只用于宣讲法律知识的喇叭。“法”的“去”部,造型如一把金钥匙,插在三条光带中,象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开启法律知识之门,启迪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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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关于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比照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
一、坚持社会主义本质特征
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三、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四、改革开放
五、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二、基本人权原则 三、法治原则 四、权力制约原则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1982年宪法,为现行宪法。
1980年下半年,在叶剑英委员长直接主持下,我国开始对宪法进行大规模、全局性的修订。经过两年多的讨论、修改,并经过全民讨论,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现行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第四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它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等。其根本特点是,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它规定,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部宪法分为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五个部分,共4章1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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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关于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是指标准义务教育过程中各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标准的总称。我国此方面立法主要是1986年7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
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9月1日实施。 义务教育法规定: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催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催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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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六十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等多重保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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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颁布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 99年11月1日起施行。
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以下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以下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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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束语
朱:请记住:四季变换 不变的是我们的声音 芮: 岁月流逝 留下的是永远的记忆 朱: 五彩校园 镌刻我们坚实的足迹 芮:穿越四季雨雾 讲述青春故事 朱: 聆听动人旋律 感受美好时光 芮: 伴着一声 一声 真诚的问候 朱: 让我们一同 相约 相会 相聚 相伴 这里是江宁初级中学校园广播,我是主持人朱艺璇,
芮:我是芮秋桐,本台第九期播音到此结束。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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