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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保障性安居工
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1.12.13
• 【字 号】武政办[2011]182号 • 【施行日期】2011.12.1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11〕18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武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发的《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财综〔2011〕4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融资建设及资金偿还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1〕178号)精神,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等纳入市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归集和使用遵循统筹安排、规范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建设或者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补助资金; (二)市级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四)纳入财政管理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租金收入和出售收入; (五)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等。
第五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归集:
(一)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建设或者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划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专户。
(二)市级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由市财政局审查核定后划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专户。
(三)纳入财政管理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租金收入和出售收入由市财政局核定后,划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专户。
(四)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银行贷款实际还款情况,编制年度预算,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专户,以确保银行贷款本息按期偿还。
第六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按照项目安排支出,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分别采取直接投资、偿还债务等方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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