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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邓玉娇案的法律性质
10级市场营销 李非 学号:2010130113
路透设在2009年 5月 27日 星期三 18:29报道了邓玉娇案:---湖北省一位洗浴中心女服务员挥刀杀死政府官员事件激起了中国公众对这位女子的极大同情,她成为民众心目中反抗官员暴政的偶像。由报道中我们知道,邓玉娇的个案已经被大众广泛关注,她成了弱势群体与贪腐官员抗争的代表。
最后,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代表着“弱势群体”在与“贪官腐官”抗争中取得了胜利,也给对这个事件的关注者一个满意的答复。
我们先来看看正当防卫的意思,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此案中的关键在于邓玉娇是否防卫过当。这得从事件的过程及背景来看,我们再看事件的经过:2009年5月10日下午6点左右,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的政府人员邓贵大、黄德智、邓中佳等人到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其间三位官员要求服务员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但遭邓玉娇拒绝,三位官员恼羞成怒之下便试图强奸邓; 起初邓玉娇力求和平妥协,希望双方各让一步,但对方作风恶霸无耻纠缠,其后邓玉娇在几人冲突中,出于正当防卫目的慌乱场地抓起水果刀,刺伤邓贵大和黄德智,随后主动将对方送医急救,拨打110自首。而邓贵大则抢救无效死亡。其中过程,争议颇多。当晚,邓玉娇被羁押在野三关派出所。从事件分析中得出以下几点:
1、"性交易"就是动机.(是否如愿只是已遂或未遂)
2、邓玉娇拒绝就是"违背妇女的意愿".(与身份无任何关系)
3、黄德智性侵犯。邓贵大推坐(按倒)就是胁迫.(两人意识和行为具有同一性)
4、以刀防卫或以其他物件只能由当时的环境决定.(通俗说就是有什么拿什么) 5、瞬间防卫的强度(部位)无法"预测"和"设计".(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理应被无罪释放)
一、邓贵大和黄德智有“性交易”主观动机
“黄误认为邓是水疗区服务员,遂要求邓提供异性洗浴服务”。
异性洗浴服务(特殊服务)是不是包含“性行为”?从社会现实存在的丑陋来看,洗浴业所谓特殊服务是包含“性交易”在内,而不仅仅仅止于色情行为,如果想要如愿则需花费较高的“价格”。黄德智进入房间,走入走出两三次后,将门锁上,坐在房间床上,称其要洗澡。邓玉娇答马上出去,走到门口时,黄德智说:“你往哪去,你要陪我洗澡”。将邓玉娇拉倒床上,脱衣服,拉下裤子,脱其内裤,以手摸下体
等。邓贵大拿出数千元一沓钱诱惑、搧击。邓贵大和黄德智等目的显然不是一般色情行为,而是要寻求“性交易”。
二、邓玉娇的拒绝使案件性质开始向强奸转变。
黄德智性侵犯。邓贵大拿钱诱惑“怕我们没有钱么?”搧击邓玉娇头、肩部;两次将邓玉娇拖回、按倒,两人已“违背妇女的意志”构成胁迫。符合强奸罪的法定要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只是因邓玉娇的反抗而未遂。
三、邓贵大和黄德智的意识和行为具有同一性。
(特别注意: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它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最终决定案件的判决)邓玉娇跑进隔壁的休息室,黄德智与邓贵大先后尾随入内。这时候发生的事情非常重要:邓贵大指着邓玉娇骂:“你他妈的的还挑人啊,你什么意思,嫌我们老了?我们就是来消费的,你他妈的的就必须要服务!”邓贵大一口一个“我们”,说明邓贵大和黄德智此行是同一目的:“性交易”。邓贵大两次将邓玉娇拖回、按倒。两人意识和行为具有同一性。
四、邓玉娇没有超出“正当防卫”的范畴
邓玉娇欲离开,被拖回。邓贵大说,“想跑,跑到哪里去?”邓玉娇再次试图离开,又被拉回。邓贵大推邓玉娇胸前,将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起不来了,遂双脚乱踢。黄邓二人扑上来,邓玉娇就拿刀向前乱刺。邓贵大和黄德智的暴行已给邓玉娇造成面临强奸的强烈感受和实在紧迫。羞辱、恐惧、愤懑、憎恨百感纷杂,在性侵犯步步紧逼的客观事实中,在高度惊慌失措的主观意识下,邓玉娇瞬间用身边的刀防卫,是无法精确预测和控制防卫强度的,没有超出“正当防卫”的范畴。面对此种险恶瞬间,如果要求年仅21岁邓玉娇既要守护自身清白,又要冷静“预知”不给施暴者造成太大伤害,“适度”制止施暴行为不发生强奸的后果,这与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相悖,更与人伦道义相谬。强奸是一个从动机到实施的过程,从本案现有事实看这一过程没有进行完结,但并不等于这个过程不存在。邓玉娇拒绝后邓贵大和黄德智等尾随强求,拿钱诱惑搧击、堵截,两次按倒(推坐),导致邓玉娇以刀防卫,是这一过程的延续,具有时间和性质的同一性。
五、从警方角度举一例证,2004年9月25日《西安讨债人兰州被击毙》:一位安装着假肢的老人姜云春因讨债被GA局击毙,但事后“发现姜云春手无寸铁”。警方认为开枪具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性质“当时的情况十分特殊,如果姜云春身上确实携带炸药,文联家属区院外就是繁华闹市区,后果可能不堪设想”。据了解,当时指挥击毙的一名警官现已为省厅领导。姜云春案有法学家认为存在“假想防卫”和属“不当行政行为”。但邓玉娇案“性侵犯”是“正在进行的”,“胁迫”已经发生在邓玉娇身上。所谓黄的“阻拦”不是制止邓贵大而是针对邓玉娇,这就使邓玉娇根本无法预见黄的行为属不属于不法侵害,于是再度实施防卫将黄刺伤。这个不符合假想防卫。巴东杨立勇局长所说“这里有个假想防卫问题”,不成立。
综上所述,邓玉娇的行为确实属于正当防卫,应当免除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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