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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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王健法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4]2号)和《苏州大学研究生奖助学管理条例(试行)(苏大研[2014]30号)和《苏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苏大研[2014]39号)文件精神,为规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充分调动广大研究学习科研和服务社会的积极性,促进创新人才培养,结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审对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参评对象是基本学制年限内在校学习的全日制2014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研究生,并且其人事档案(已经参加工作的包含工资关系)转入我校,但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学籍注册手续者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二、评审原则

1、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在同一学年中,学业奖学金不能与国家奖学金兼得,但可与其他研究生奖助学金兼得。

3、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特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名额比例为参评人数的5%一等奖8000元,比例为15%二等奖5000元,比例为30%;三等奖3000元,比例为50%

4、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特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8000元,名额比例为参评人数的5%一等奖14000元,比例为15%二等奖11000元,比例为30%;三等奖7000元,比例为50%

三、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标准 1、奖项励级: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按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顺位依次评选。

2、评定标准:

同一等级的评定结果依据下列标准顺序依次评定:

1)本科毕业于985工程院校,且第一志愿报考苏州大学的研究生;

2)本科毕业于211工程院校(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参照211工程院校,且第一志愿报考苏州大学的研究生;

3)推免(推免候补除外)入学研究生,经推免入学研究生按照推免成绩的总和依次排序;

4研究入学考试政治、外语成绩的总和为标准,成绩较高者优先参评,政治、外语总成绩相等的,则外语成绩较高者优先参评。

同一标准下无法确定评定结果的,按下一标准。 四、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标准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标准参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标准。 五、 评审附则

1、上述985211工程院校不包括其独立院校

2、学院设立评审委员会,申请评奖人员不得列为评审委员会成员。


3、本细则未尽事宜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及补充。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 201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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