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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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

法学 08社会工作 孙万健 20085015001

: 当前我国劳动力资源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突出。灵活就业作为一种重要的就业方

式,近10 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发展,但与此同时灵活就业人员也对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构建适合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具体情况的社会保障制度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立足我国国情,并借鉴国外经验从分析灵活就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入手,并针对当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制定和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路和措施。

关键字: 灵活就业;社会保障;问题;措施



一、灵活就业的概念与灵活就业人员的构成

()灵活就业的概念

灵活就业也称为非典型雇佣,是相对于传统典型雇佣关系而言的。从现有学术文献分析看,存在着两种基本的界定方式:第一种是从劳动组织形式的非正规性来界定,认为在非正规部门就业就属于灵活就业。所谓非正规部门,根据1992年劳工统计大会的国际标准定义,主要是指规模很小的从事商品生产流通和服务的单位,主要包括微型企业、家庭型的生产服务单位、独立的个体劳动者。第二种是从劳动者就业方式的非正规性来界定,其主要包括部分小时工、租赁工、契约工、外包工、自我雇佣工、按日计酬的零工等种类和工作形式。上述两种界定实际上都只是从某一方面说明了灵活就业的内涵。严格意思上讲,前者应该称之为“非正规部门就业”,后者应该称之为“非正规形式就业”。因此,把上述两种观点加以综合,就能全面地把握灵活就业的内涵,这种综合也是大家更容易接受、更符合我国国情,也是本文所赞成的界定方式。即在我国的灵活就业,主要指广泛存在于非正规部门和正规部门中的、有别于传统典型的就业形式,包括有:非正规部门里的各种就业门类;正规部门里的短期临时就业、非全日制就业、劳务派遣就业、分包生产和服务项目的外部工人等,即“正规部门里的灵活就业”

()灵活就业人员及其参保的现状与构成统计

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很低,大多数未纳人法定社会保险范围。据劳动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截止到200410月底,全国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有1400多万,仅占全部灵活就业人员的28%;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只有400多万,还不到全部灵活就业人员的10 %

据统计分析,2003年底的4700万灵活就业人员,主要由以下三部分人构成:1.自营劳动:包括自我雇佣者(自谋职业)和以个人身份从事职业活动的自由职业者等,根据有关调查算,自营劳动者数量约为3400万人。2.家庭帮工:即那些帮助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根据劳动保障部2002年城镇劳动力就业和社会保障状况抽样调查,城镇家庭帮工数量约为600万人。3.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指非全时工、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家庭小时工等一般劳动者。根据以往抽样调查,这部分人的总量约为700万人[[31(P63)另据2004年劳动保障部开展的40个城市单位岗位空缺和技能人才调查推算,2004年全国灵活就业人员将增加200万人,到2004年底,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总量将增加到5000万人左右。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存在的问题

一是从业人员构成复杂且流动性大。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有的来自城镇,有的来自农村。来自城镇的从业人员中,有相当数量是下岗、失业、停薪留职、退休返聘人员。复杂的人员构成成为其拒办社会保险的挡箭牌。再者,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变化无常,难以查清,


社会保险扩面和接续保险关系带来了难题。

二是部分用人单位劳资双方参保意识差。不少个体私营企业雇主认为社会保险是国企的事,与非公有经济组织无关;有的认为参加社会保险是“买保险”,把社会保险等同于可以自愿参加也可以不参加的商业保险,有可“买”可“不买”的观念。而从业人员普遍对社会险政策缺乏了解,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必要性认识不足,他们的思想意识中没有“参保”“养老”的概念,也不会积极主动寻求国家和政府的帮助,而是主要依靠“自保”,对企业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抱无所谓态度。还有相当一部分从业人员迫于就业压力不敢向雇主提出参加社会保险的要求。

三是制度缺位,缺乏针对和适应灵活就业的法律规范《劳动法》中对灵活就业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空白的。虽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在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上向前迈出了一步,但它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四是管理规范不够,部分灵活就业人员消极参保。由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只面向城镇国有、集体企业,因此在社会保险管理模式上以企业为主。近年来,为方便个体、私营企从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的省、社会保险机构相应设立了个人缴费窗口,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办理日常性参保事务,但由于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以个人自我管理为主,缺乏必要约束机制,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对这些人员的管理上受职能限制,约束力有限,相关部门也远未形成管理合力,从而出现部分个体、私营从业人员即使参保,最终也会采取各种措施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形成实际上的“参保即停保”的消极参保局面。

可见,灵活就业人员的自我参保意识欠缺、养老保险法制建设与管理工作规范是造成现在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主要原因。但这些问题出现和存在的根源还在于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上存在的诸多缺陷。因此,必须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本着“低缴费、低待遇、开放式、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在制度上重新设计,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养老难题。 ()政策建议

首先是制度设计要先行,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形式多变、劳动关系松散、劳动报酬低微、着眼当前利益等特点,在制度安排上体现“低缴费、低待遇、开放式、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重新设计一种定位准确、费率适中、方式灵活、管理规范的新制度,体现“基本结构保持统一,缴费实行低标准准人,待遇水平按缴费年限确定,管理方式灵活方便”的制度设计目标,以吸引更多的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切实扩大灵活就业人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其次是政策要到位,要改变传统的以正规就业人群为社会保障主要实施对象的观念,立灵活就业群体应成为社会保障保障对象的观念,统一政策和完善制度目前,以正规部门就业为基点的社会保障体系显然不适用于灵活就业群体。因此,有必要对非正规部门和灵活就业人员制定相应的特殊政策。如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比例应适当降低,个人缴费比例应更灵活。失业缴费则可以减免。要保护灵活就业者的劳动安全,减少工伤风险。在劳动保护水平上,也只能要求非正规部门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和经济效益的提高而逐步完善等等。

第三是规范管理重视并解决好灵活就业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直接关系到国家、地区社会稳定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建立起专门负责解决灵活就业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管理部门,改进和完善实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政策的组织体系,提高组织办事机构的效率,并针对不同类别的灵活就业群体,制定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开设专门窗口,直接接待和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参保,也鼓励灵活就


业人员通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等实现整体参保。针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不同灵活就业群体,可以采取不同的措施,这就对管理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管理部门在管理制度上进行创新。一旦管理不到位,就容易出现“一刀切”或“撒胡椒面”的局面。

第四是实行灵活的相关政策,确定合理的缴费基数,允许参保者在缴费工资下限和上限之间自由选择缴费基数。针对不同参保者不同的缴费需求,允许参保者自由选择缴费基数,但由于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是作为第一支柱的保障项目,国家对每位参保者提供相应补贴。因此,必须限定参保者的缴费工资下限和上限,在下限和上限之间进行自由选择。上海市的缴费基数确定方法值得借鉴:上海市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工资由社会保险部门参照税务部门上一年度规定的个体工商户计税工资标准和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人确定[Ls1(FSS),本人收人高于缴费基数的,也可按实际收人作为缴费基数,但不得超过本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00 % "10 因此,为了使灵活就业者切实享受到社会保障,必须根据其实际收人水平为之设计一套能使从业者真正受益的合理、高效的社会保障措施。例如,选择灵活的缴费基数;确定灵活的补缴办法和缴费方式,让灵活就业者可根据自身的收人情况,选择按月、按季、半年或按年缴纳社保费。同时,根据劳动地点的变更转移社保关系,转移前后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这里最关键的问题是要确定合适的缴费费率,不仅要让灵活就业者方便投保,更重要的是要让灵活就业者投得起保,缴得起费。因此,要制定有针对性的细致的管理办法,出台有效的管理措施,确保灵活就业者切实享受到社会保障。

总之,在目前我国个体、私营经济方兴未艾,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逐年增加的形势下,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不容忽视。必须尽快从制度设计根源上予以改进,以刺激和吸引更多灵活就业人员积极参保,从根本上扭转目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少、参保率低、覆盖面窄的现状,从而最终扩大整个养老保险覆盖面,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康良性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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