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耗材效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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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耗材效期管理制度

文件名称 医用耗材效期管理制度 生效日期 20185

文件号

**-ZBZD-33

修订日期 20239

为加强医用耗材的效期管理管理,避免发生过期失效现象,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确定近效期产品的一般原则:

1.产品标示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到有效期限前有6个月的产品为近效期品种;

2.产品标示有效期在6个月~12个月的,到有效期限前有3个月的产品为近效期品种。

二、验收医用耗材时,到货产品的有效期限不得少于产品标示有效期的三分之二,有效期限接近或达到本制度规定的近效期期限时,保管人员均应当拒收。

三、发货时,应当遵循“先进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原则,避免发生过期失效现象。

四、保管人员应对在库有效期限的产品每月进行检查,如发现有近效期产品,登记报表,在效期管理标牌上标示。并对近效期产品增加检查频次。

五、对产品标示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在到有效期限前3个月时应当向科室报告;对产品标示有效期在6个月~12


个月的,在到有效期限前2个月时应当向科室报告。由科室结合医院使用情况再行决定留存或退货。

六、保管人员必须对出库的产品进行复核,避免有过期产品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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