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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2013年8月第2次修订)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研究生开题报告质量与科研水平,促进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进一步提升,经研究决定特设立福州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
第一条 奖励对象
福州大学在校二年级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注:主要针对进入第三学期或第四学期初学习阶段并已按规定完成开题报告的硕士研究生,进入第四学期学习阶段并已按规定完成开题报告的博士研究生,以及进入第五~六学期学习阶段并已按规定完成开题报告的硕博连读和提前攻读博士研究生)。
第二条 参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
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勇于进取,学习成绩优良。 3.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和社会工作。 4.在校期间未获过本项奖学金者。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优秀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1.违反校纪校规、学术行为规范而受到处分者。
2.所修学位课、必修课和选修课等主要课程中有成绩不合格者。 3.未按期完成并提交开题报告者。 第三条 评奖主要依据
1.毕业与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质量,是否广泛阅读国内外有相关领域前沿学术文献,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是否分析透彻,层次分明、思路清晰,体现较强的分析问题能力,研究内容是否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对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要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2.申请特等、一等奖学金者要求:学习成绩优良,课程(含主要实验、实践环节)学习综合成绩在同专业年级研究生中排名前25%。
3.申请二、三等奖学金者要求:学习成绩优良,课程(含实验、实践环节)综合成绩在同专业年级研究生中排名前30%。
同等条件下,已有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公开发表或科研成果通过鉴定或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者优先考虑。
对于取得显著科研成果,已在“一类”及以上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者、或获得全国性研究生科技竞赛二等奖或省级研究生科技竞赛一等奖以上(排名前2名)、或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者(排名前2名),其所修学位课、必修课和选修课等主要课程中有成绩不合格,或课程学习成绩不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也可破格申请。
第四条 奖励标准
1.硕士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分特等、一、二、三等奖,奖金额依次为:特等奖5000元/人、一等奖学金3000元/人、二等奖学金1500元/人、三等奖学金500元/人。
2.博士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分特等、一、二等奖;凡列入博士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立项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即确认为特等奖,不再重复发给奖金(注:已在科技创新基金立项中按月发给奖学金);其他等级奖金额依次为:一等奖学金3000元/人、二等奖学金1500元/人。
第五条 评选程序与奖励
1.由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报送有关纸质材料;
2.学院汇总,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组织专家初审产生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将候选人名单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在此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并将相关材料按要求上报研究生院;
3.研究生院审核,并组织专家组评审确定获奖名单,其中申请硕士研究生特等奖和博士研究生一等奖的候选人必须到场进行开题报告和答辩(注:申请博士研究生特等奖者,已在申请科技创新基金立项资助时进行开题报告和答辩)。
4.学校公示拟获奖研究生名单。如无异议,学校发文公布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获奖者名单,并由学校发给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六条 凡已获优秀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学术造假或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荣誉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和证书,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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