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大全网# 导语】以下是®文档大全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何必谈流色变?——流动人口犯罪的数据分析》,欢迎阅读!
这似乎成了一个谈流色变的年代。媒体上几乎每天都有流动人口犯罪的报道;学术界几乎每月都有流动人口犯罪的研究成果问世。根据本人的统计,中国期刊网上关于流动人口犯罪的研究成果已达237篇(截至2008年3月);而根据本人对中国法院网“刑事案件库”的统计分析,关于流动人口犯罪的报道共1776件(截至2008年4月1日),流动人口犯罪几乎无时无刻不充斥着我们的视听,以至于竟有人“看到流动人口,就想起了犯罪”。流动人口与犯罪这两个词汇,被一股无形的力量捏合在一起,而这一切又显得那么自然。 但这又是一个反思的年代。如何评价流动人口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或者说,流动人口犯罪是否到了人人自危的地步? 本文正是对这些问题的一个回答。文中数据主要来自于河北A市(地级市)的调研资料,另外还参考了公开出版的年鉴资料,天津、宁波、广州以及南京等地的流动人口课题组资料。 在数据整理过程中本人发现,无论是流动人口财产犯罪还是暴力犯罪,其危害性远远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严重;流动人口暴力犯罪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同根相煎”现象;在有些情况下,流动人口犯罪是对社会不公的极端反抗。可以说,流动人口犯罪的危害性被夸大了。 1.流动人口财产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远远低于常住人口的经济犯罪。 比较经济犯罪与流动人口财产犯罪这两类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能得出这个结论。根据本人的统计,河北A市2002年共受理经济犯罪案件38起,涉案金额共计10154.86万元,造成经济损失(经济损失=涉案金额-追回金额-罚金数额)7064.39万元;A市2002年共查处流动人口盗窃、抢劫和诈骗三种财产犯罪389件,涉案金额共计972.02万元,造成财产损失(财产损失=涉案金额-追回金额-赔偿金额)552.84万元。单从造成的经济损失来看,流动人口犯罪与经济犯罪相比,则有些小巫见大巫了,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占经济犯罪不到8%。另外,在经济犯罪中,除了诈骗犯罪外,绝大多数案件都是当地常住居民所为。从这个角度看,流动人口犯罪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要比经济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小的多。 美国犯罪学家 D·斯坦利·艾兹恩、杜格·A·蒂默也指出,侵犯商业的白领犯罪与所有街头犯罪造成经济和物质损失相比,前者比后者高出将近 10 倍。 另外,本人整理了天津市流动人口犯罪课题组2002年的调研数据,以10万元经济损失为标准,将案件分为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和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两个类别。据此本人发现,2002年天津市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的经济犯罪所占比例为40.7,同期财产犯罪的涉案金额为9.0%;如果以百万元以上金额为分界点,经济犯罪的比例比财产犯罪高出14倍多。 2.流动人口暴力犯罪的被害人多为流动人口 从统计资料中发现,在流动人口故意杀人案件中,有87%的案件被害人均为流动人口,在流动人口故意伤害案件中,有63%的案件被害人均为流动人口;进一步的研究发现,在这些杀伤类案件中,因为感情纠纷的杀伤类犯罪超过70%。[!--empirenews.page--] 这反映出流动人口在暴力犯罪上具有“同根相煎”的特征,并且,杀伤类犯罪的偶然性更大,多为感情用事;这与那种精心谋划的杀伤类案件相比,社会危害性一般要低得多。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流动人口犯罪“有情可原,值得宽恕”,任何犯罪都对或多或少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本人之所以统计流动人口犯罪的被害人状况,只是想表明,流动人口暴力犯罪有其特定的案由和侵害对象,而城市对流动人口犯罪有夸大的成分,城市对流动人口犯罪的恐慌,显得太过于感性化。[1][2]下一页 同时,这也或多或少的告诫我们,我们除了关注流动人口加害人外,流动人口被害人也许同样也是需要我们关注的。 3.整体来看,流动人口犯罪的刑种和刑期要轻于常住人口 根据本人的统计数据发现,流动人口判处管制和拘役的占全部刑事犯罪的32%,本地人口占43%;3年以下有期徒刑,流动人口占41%,常住人口占29%;3-7年有期徒刑,流动人口占17%,常住人口占14%;7年以上有期徒刑及其他,流动人口占10%,常住人口占24%。如果按照西方犯罪学对于重罪和轻罪的区分,以3年为分界点,我们可以发现,流动人口轻罪比例为71%,而常住人口为62%,流动人口轻罪比例比常住人口高9%;而重罪比例中,流动人口为29%,常住人口则为38%。 需要指出的是,法院对待流动人口犯罪人和常住人口犯罪人的态度是不同的。德国
联邦内政部和联邦司法部的研究表明,法院一般对非德籍犯罪嫌疑人不适用缓刑,仅占德籍犯罪嫌疑人缓刑率的66.7%;并且在相似犯罪中,非德籍犯罪嫌疑人的刑期比德籍犯罪嫌疑人的刑期要长。本人所统计的数据表明,法院对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的缓刑判决率仅占本地人口缓刑判决率的1/4左右。 4.很多情况下,流动人口犯罪是对社会不公的极端反抗 在流动人口犯罪中,对社会不公的反抗类案件占有一定比重,占全部流动人口犯罪的10%左右,这些案件主要是雇员反抗雇主类案件,从案由上看,主要是侮辱歧视(15%)、拖欠工资(67%)。并且在这类案件中,犯罪人往往“动静很大”,试图引起媒体以及政府的关注,但这种做法从反面上更加剧了人们对流动人口犯罪的成见。对于这个问题,一方面固然与流动人口法律观念淡薄有关,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国家正式救济体系所存在的问题也有关系。根据本人所搜集的数据发现,在这种反抗类案件中,单单因为不服仲裁,认为仲裁不公而被激怒的犯罪人,就占全部反抗类犯罪的43.8%。 另外,本人发现在涉及流动人口犯罪研究中还存在一个误区,即学者们往往比较每10万流动人口犯罪数量与每10万常住人口犯罪数量。这种做法是成问题的,因为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的人口结构不同。大体来看,流动人口的主体是15-40岁的青少年和中年,以男性为主,15-40岁的男性流动人口占总流动人口的比例为80.4%;而常住人口包括当地从出生到死亡所有年龄段的男性和女性。根据本人对人口统计年鉴的计算发现,15-40岁的男性仅占当地常住人口的21%;因此,如果硬要比较流动人口犯罪率和本地人口犯罪率的话,必须统一分母,二者才具有可比性。[!--empirenews.page--] 总之,对于流动人口犯罪的客观危害,需要全面而理性的评价,应竭力避免单纯的观感;在流动人口犯罪研究以及立法中,应注意比较的方法,对流动人口犯罪与常住人口犯罪的相关范畴进行比较研究,或许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得出相对可信的调研报告,为法律和政策的制定提供较为可信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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