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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及教辅人员兼职授课管理补充规定
为了稳步推进学校“两个转型”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学校原则上不提倡管理人员兼职授课(其中具有教师系列职称的人员可根据相关规定承担一定量的教学任务)。为了使教学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学校《主讲教师资格认定与聘任管理方法》(人字[2007]1号)与《教师教学工作量实施暂行办法》(教字2004[2]号)文件精神,特将管理与教辅人员中可以兼职授课的人员加以明确,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执行对象
本补充规定中的管理人员指:
1. 可以从事专业课教学的人员: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部、学科办、人事处、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实验实训教学中心等部门处级干部;高教研究所所长;各二级学院(教学部)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
2. 可以从事思政课教学的人员:专职辅导员;各二级学院从事学生工作的学工办主任、团工委书记;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部门(学生处、团委)中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学校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校级领导干部。
本补充规定中的教辅人员指专职实验教学人员。 二、管理及考核
1、兼任教学工作的管理及教辅人员必须在保证不影响本部门本岗位日常工作的前提下承担教学任务;因备课、上课等教学活动影响管理工作的,将按照岗位绩效考核办法,根据其对日常管理工作造成的影响予以相应处理。
2、兼任教学工作的管理及教辅人员在教学过程中须严格执行《西
安财经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的各项要求,保证课堂教学质量,并接受教学质量检查。
3、兼任教学工作的管理及教辅人员在教学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停课的,需办理相应的调、停课手续。因管理工作影响教学秩序或造成教学事故的,按《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予以处理。
4、管理及教辅人员兼课工作量原则上每周不超过6学时,超过部分不再发放课时津贴,在晋升职称、年度考核、聘期考核时超过部分也不计入工作量。课时津贴标准按《岗位津贴实施办法》规定标准发放。
5、兼课教师的日常表现、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教学效果及考核由相关二级学院、教学质量评估中心与教务处共同予以全面监督、管理,对于教学质量不达标或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兼课资格。
6、各教学部门在安排授课任务时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如果违反本规定按《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中的“教学管理类”教学事故予以处理。
三、其他
1、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之前所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相符或冲突的,同时废止,一律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2、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O一三年七月二日
教务处
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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