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制订股份合作制企业财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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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制订股份合作制企业财务规定



【期刊名称】《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年(),期】1993(000)009

【摘 要】一、凡经工商部门登记为集体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国家税务局未作出新的统一规定之前,仍按市财政局制订的各项财务管理办法执行。二、原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必须经社会公认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浮估,资产评估构成企业注册资本或作为企业资产的需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可按重估的固定资产价值调整帐;对固定资产的机器设备可按年折旧率12%提取,其他固定资产年折旧率等仍按原各项规定办理。三、企业用借款购建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外币折合差额,在固定资产投产前计入固定资产 【总页数】1(P44-44) 【正文语种】 【中图分类】F27 【相关文献】

1.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和上海海关联合提出——上海市鼓励和支持企业集团和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的意见 [J], ;

2.市经委、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和工行上海分行联合制定·颁发 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 [J], ;

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统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公布上海市1999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国有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及增长率的通知 [J],


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J], ;

5.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商务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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