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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制订股份合作制企业财务规定
佚 名
【期刊名称】《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年(卷),期】1993(000)009
【摘 要】一、凡经工商部门登记为集体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国家税务局未作出新的统一规定之前,仍按市财政局制订的各项财务管理办法执行。二、原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必须经社会公认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浮估,资产评估构成企业注册资本或作为企业资产的需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可按重估的固定资产价值调整帐面;对固定资产的机器设备可按年折旧率12%提取,其他固定资产年折旧率等仍按原各项规定办理。三、企业用借款购建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外币折合差额等,在固定资产投产前计入固定资产 【总页数】1页(P44-44)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F27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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