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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价管调发[2003]1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1.07 【实施日期】2003.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 (陕价管调发[2003]1号 2003年1月7日)
各设区市(不含榆林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省电力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农电局,各有关电厂: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疏导陕西省电价矛盾的通知 》(计价格[2002]266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网电价
1、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1)701号)要求,将网内有关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为:蒲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期)、宝鸡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略阳电厂(4#、5#机组)0 .27元,地 1 / 3
方小水电、小火电0.26元。
2、核定新投和改制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为:国华神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0.302元,杨凌燃机热电厂0.40元,秦岭(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0.23元,石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二郎坝水力发电公司0.27元。
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对应的上网结算电量见附件七。
二、为解决以上电价矛盾和新建电网送变电工程还本付息等问题,在清理原有上网电价的基础上,将陕西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2元(含税)。调整后的电网销售电价见附件一、二。
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1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三、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调整后,峰谷分时电价、趸售电价相应调整,具体价格见附件三、四、五。
按照国家计委要求,这次销售电价调整后,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由省上统一下达。各市、县价格水平详见附件六。
四、调整后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均从2003年元月2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陕价电发(1999)79号文中与本文不符的均以本文规定为准。
五、地方小火电、小水电上网电量的电费仍由各电厂(站)直接与省电力公司结算。除供电部门按规定向地方小火、水电厂(站)每千瓦时收取2厘的调度管理费外,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再向其收取任何费用。
六、请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一: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略) 附件二: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略) 2 / 3
附件三:陕西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执行表(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略)
附件四:陕西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执行表(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略) 附件五:陕西电网趸售电价表(略)
附件六:农村分类综合电价表(1)--(10)(略) 附件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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