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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采购部采购合同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控制合同风险。 2.范围
适用于公司采购部与供应商签订的各类商务合同。 3.管理要求
3.1、合同条款基本要求:
⑴.各部门合同应有统一合同编号、编号办法。
⑵.应明确: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到货时间、付款期限及方式、违约责任、物资名称、发票种类、验收标准等。 3.2、合同条款特殊要求:
⑴.供方签订框架采购合同的,在框架采购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一般不长于一年),可以采用传真件形式向供方发出要约,但在框架采购合同中对纠纷的解决方式和地点应约定为:泰安市仲裁委。
⑵.合同签订地点一般为:山东泰安,特殊情况下签订地点不在山东泰安的,制造部由生产副总批准,其他部门由总经理批准。 ⑶.标的物所有权应在我公司验收合格后转为我公司。 ⑷.采购物资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⑸.供方对所提供货物的商标及所使用的专利均为按法律规定取得,违反此约定而产生的纠纷我公司不负任何责任。(此项适用于胶类、电子产品、油漆等涉及配方、外观等受专利保护的物资。)
⑹.签订合同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仅限于合同专用章2)。
⑺.合同生效期限必须注明“自签字之日起,一周内供需双方无异议后方可生效”。 ⑻.合同内容更改无效。 3.3、合同违约处理
⑴.合同在供方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拒绝履行即构成违约。 ⑵.违约处理可按:同意利用,降低货物价格;交付替代货物;拒收或退货;赔付全额货款及误工误时费用;双方协商合同无效;领导认可的其他处理方式等。 3.4、合同审批权限
⑴.制造部采购合同审批权限:
★合同额≤5万元:供应员、采购部主任签字。
★5万元<合同额≤10万元:供应员、采购部主任、制造部主任签字。 ★10万元<合同额≤20万元:供应员、采购部主任、制造部主任、副总签字。 ★合同额>20万元:供应员、采购部主任、制造部主任、副总、总经理或董事长签字。
⑵.其他部门采购合同审批权限签订参照3.4.1执行。
⑶.合同签字完成后,由合同章保管人员根据以上合同额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给予盖章。
4、供方档案、质量考核、供应员交接等要求: 4.1、供应商档案管理
⑴.采购部门应设专人负责外协物资对账工作,每月28日前对账资料进行整理存档。
⑵.公司各采购部设供方管理员(兼职),供方管理员负责与供方有关的公司生产物资资料的存档和管理,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框架协议(供方盖红章确认)、质量保证协议(供方盖红章确认)、进货物资管理规定、漏气费用考核制度;
★督促供方质量考核员按月收集整理供方质量问题,主管供应员按月发至供方,整理存档供方盖章回传质量整改报告; ★质量费用落实书面资料存档; ★合同章的管理;
★按月负责采购订单的存档;
★负责采购档案的管理,确保以上资料齐全; ★按月对外协物资对账。 4.2、质量考核:
⑴.采购部应设专人负责供方质量考核,每月28日前对质检部提供的各供应商的质量问题电子版表格整理分类,由各主管供应员负责发至供方,要求供方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其整改报告,主管供应员收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传递至公司质量主管部门,并对报告复印件交供方管理员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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