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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一. 为加强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保护职工
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广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的正式职工、劳务用工。
第二章 劳护用品的发放原则
三. 劳动防护用品是公司发给职工使用的公共财物,是保护职工在
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种装备,不能把它当作福利待遇而相互攀比。
四. 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用品、防射线用
品、防尘口罩等特种劳护用品,必须采用经过省级鉴定的产品,选购时必须经部门同意。
五. 对接触易燃易爆、烧灼的作业人员和食堂、医务人员必须配备
专用劳护用品,严禁发放其它防护用品。
第三章 劳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
六. 劳保仓库必须严格按照配备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不许任意
扩大发放范围,增添发放项目,提高发放标准。不许发放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 对从事多种作业的职工,按其主要作业工种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如果发给的劳护用品在从事其作业不能适用时,可供给其所需
要的劳护用品作为备用。
第四章 劳护用品的管理
八. 职工变换工种,应按变动后的工种进行。
九. 因生产上原因致使个人劳护用品严重损坏而无法修复的,或生
产需要临时增添的劳护用品,经行政部批准后方可更换。 十. 凡职工丢失、无正当理由损坏劳护用品的予以赔偿,其赔偿办
法为:
1. 凡新员工自入职之日起15天以后方可领取劳保用品。如领取
劳保用品后,在公司服务未满三个月(含三个月),员工自动辞职的,领取劳保用品的费用将在其本人工资里全额扣除,其所领取的劳保用品可自行处理。
2. 在公司服务满三个月至六个月(含六个月)者,员工自动辞职
的,领取劳保用品费用的80%将在其本人工资里扣除,其所领取的劳保用品可自行处理。
3. 在公司服务满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者,员工自动辞职的,
领取劳保用品费用的50%将在其本人工资里扣除,其所领取的劳保用品可自行处理。
4. 在公司服务满一年以上者,员工自动辞职的,将不再扣除员工
领取劳保用品的费用,其所领取的劳保用品可自行处理。凡不足规定使用期限四分之一时,按原价的四分之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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