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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政府向社会转移
职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江府办函[2014]27号 【发布部门】江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30 【实施日期】2014.0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函〔2014〕27号)
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推进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30日
江门市推进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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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有序规范推进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粤办发〔2012〕24号)和《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委办〔2012〕5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建设“小政府、大社会、好市场”的总体目标,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式,以职能转变为核心,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积极稳妥向社会转移职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等社会主体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 二、基本原则
(一)分类实施原则。
根据转移职能是否可以实行市场竞争和实现竞争的程度,以及可降低社会成本的程度,采取合理的方式分类向社会转移职能并进行监管。 (二)公平公开原则。
采取有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并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主体承接转移的职能。 (三)积极稳妥原则。
根据市场发育程度和社会发展现状、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程度等情况,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特殊情况可设定过渡期,确保相关事项能“转得出、接得稳”。 (四)依法监管原则。
职能转出后,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工作重心转到依法制定标准和强化监管上,管理方 2 / 3
式从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构建多元监管体系,加强自律管理,建
立健全社会主体承接政府转移职能退出机制,确保转出去后能“管得住”。 三、转移内容和分类 (一)转移内容。
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将行规行约制定,行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行业调查、统计、培训、咨询、考核、宣传,社区事务、公益服务,产品检验检测,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评定等属于行业管理与服务、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专业技术管理和服务等性质的职能向社会转移。 (二)事项分类。
1.非竞争性事项。转移职能不宜通过竞争方式提供公共服务,或采取竞争方式提供服务成本很高,原则上只适宜由一个社会主体承接的,属于非竞争性事项。如企业资质认定、人员职业资格评定和执业资格注册、行业标准制订、行业准入审核等。
2.适度竞争性事项。转移职能可以通过适度竞争提供服务,有效降低社会成本和促进行业发展,但过度竞争会造成服务质量下降或难以监管,可由特定的若干个社会主体承接的,属于适度竞争性事项。如社区事务、公益服务、著名商标认定、名牌产品评价、成果(产品)评审和认定、行业评比、等级评定等。
3.充分竞争性事项。转移职能可以通过充分竞争提供服务,有效降低社会成本和促进行业发展,不限定社会主体承接的,属于充分竞争性事项。如宣传培训、业务咨询、行业统计、行业调查、法律服务。 四、承接主体
承接转移职能的社会主体主要是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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