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电动车管理条例41条

2024-02-20 01:30:41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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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电动车管理条例41

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为切实增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降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后果,我市将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头盔。按规定佩戴的,自20207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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