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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
诊疗秩序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安部 • 【公布日期】2001.08.03 • 【文 号】
• 【施行日期】2001.08.03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 正文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
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
近年来,个别患者及其家属打砸医疗机构、殴打甚至杀害医务人员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医疗秩序,直接影响了广大群众就医。为了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医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卫生部、公安部发布了《通告》。为贯彻落实《通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对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监督和落实,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维护好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对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各种刑事、治安案件,要及时出警,依法查处。对发生在医疗机构内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要快侦、快办;构成犯罪的案件,在侦察终结后,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要加强联系、沟通,采用联席制等多种行之有效的协调机制,及时互通情况。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有可能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危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以及扰乱医疗机构工作、医疗秩序的事件,在妥善处理,做好解释、疏导工作的同时,要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向公安机关通报。
四、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依法行政,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做到“以病人为中心”,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减少、杜绝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确保医疗安全,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要教育广大医务人员讲究医德、医风。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及时、客观公正地妥善处理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千方百计、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坚决防止因工作不及时、不深入、不细致、不公正和处理不当而激化矛盾。
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并逐级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保卫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建立保卫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配备必要的设备,也可从保安公司雇佣专业保安人员。 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主动与新闻单位保持有效的联系和沟通,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服务特点的宣传,加大对医务人员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的报道力度,弘扬正气,在全社会建立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良好氛围。 卫生部公安部 二00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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