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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地方重要副食品
储备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武政办[2010]142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0.09 【实施日期】2010.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地方重要副食品储备经营管理办法的通
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地方重要副食品储备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10〕1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市级地方重要副食品储备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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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级地方重要副食品
储备经营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地方重要副食品储备经营管理,健全市级地方重要副食品储备经营管理体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的能力,促进我市副食品市场的平稳运行,根据中央及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市级地方重要副食品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重要副食品储备,是指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进行市场调控而储备的市级猪肉、清真牛羊肉及食糖等城镇居民主要生活必需品。
第三条 市商务局负责地方重要副食品储备的行政管理工作,审定地方重要副食品储备企业、储存库、活畜储备基地(场)和加工企业的资质,对地方重要副食品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地方重要副食品储备的财政财务管理,安排和拔付地方重要副食品储备补贴资金,监督检查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五条 猪肉、清真牛羊肉、食糖的储备经营,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委托市副食品商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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