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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做好责
任区督学公示牌悬挂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督导
【发文字号】渝教督[2012]1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发布日期】2012.12.05 【实施日期】2012.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做好责任区督学公示牌悬挂工作的
通知
(渝教督〔2012〕15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政府教育督导室,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教育局: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督导条例 》“关于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的规定,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教育督导责任区督学公示制度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渝教督〔2012〕1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加强教育督导责任区督学公示制度建设的通知》(渝教督〔2012〕8号)要求,今年春季市教委直属中小学校、主城九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主城九区以外区县政府所在地的义务教育阶段优质学校试行了责任区督学公示制度。市教 1 / 2
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在对试点区县、试点学校开展广泛调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
基础上,进一步对责任区督学公示牌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按新的要求制作完成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督学责任区公示牌,目前将陆续发送到各区县(自治县)。为了进一步做好责任区督学公示牌的悬挂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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