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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的规定
1. 工资待遇
(1)学习期间保留原岗位、职务及职级待遇,保留其人事关系及档案;
(2)境内脱产学习期间保留原工资级别,按月发放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正常工作量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享受学校在岗教师午餐费、交通费及坐班费;
(3)延期学习期间仍需脱产学习者,享受全额基本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的70%,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学校在岗教师午餐费、交通费及坐班费;
(4)考取外市在职博士研究生的教师,脱产学习期间学校负担正常学制期内寒暑假往返差旅费、住宿费;脱产延期学习期间不享受上述相关待遇;非脱产延期学习期间依据在岗教师管理并享受相关待遇,但不享受寒暑假往返差旅费及住宿费。
2.学习费用
(1)经学校批准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签订协议约定毕业后回校工作并按期取得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者,其学费由学校和教师个人双方承担(学校承担90%,个人承担10%),学校承担部分在读博者取得学历、学位毕业返校工作后三个月内给予兑现。未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者学费不予报销;
(2)经学校同意延期毕业的读博人员,其延长期内的各种学习费用由个人承担;
(3)对于获得国内外机构全额资助到海外(境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攻读学位期间保留公职,五年内取得博士学位并回校工作的,其5年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一次性补发。出国(境)满5年未取得学位或未回校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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