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大全网# 导语】以下是®文档大全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民事上诉状(借款、微信、电子证据)》,欢迎阅读!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XXXXXXX,女,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XXXXXXXX,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XXXXXXXXXXXX民初XXXXXXXXXX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XXXXXXXXXXXX民初XXXXXXXXXXXX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向上诉人偿还借款人民币280000元。 3、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向上诉人偿还借款利息人民币91600元。 4、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中认定上诉人应该按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XXXXXXXXXXXX民初XXXXXXXXXX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上诉人一审证据无法证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借贷。经认真阅读,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没有认真核对上诉人提交证据,原审判决已经严重损失上诉人合法权益,为澄清案件事实,上诉人将重新提交本案证据材料,使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审理本案,上诉人陈述事实如下:
从本案理由和依据可以总结本案的焦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借款具体数额、时间及还款情况。本案中,被上诉人2017年12月21日开始向上诉人借款,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且后期多次向上诉人借款,其中剩余未偿还借款:2018年11月26日剩余借款5000元,2018年11月28日借款25000元,2019年5月17日借款150000元,上述借款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通过微信聊天确认具体借款情况,微信账户均为双方实名认证,并且具有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为证,可以明确双方借贷事实,被上诉人一直逾期还款,就算一审诉讼,被上诉人也没有参加,完全属于不管不问情况,已经严重损害上诉人合法全员。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双方之间的协议已成立并生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合同,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被上诉人的严重违约行为严重影响委托人其他业务的开展,并耗费大量人力及无力处理被上诉人违约事宜,故此,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借贷事实明确,并且具有相关证据佐证,请求贵院重新审核上诉人提交证据材料,判如所请。
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不当判决,支持被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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