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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管国
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青国资委[2006]160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11.17 【实施日期】2006.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管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国资委〔2006〕160号)
各监管企业: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参照《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我委制定了《市管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 1 / 3
题。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市管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参照《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管国有企业,是指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授权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
市管国有企业的子企业,是指由市管国有企业独资、控股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
(一)涉案标的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人民币的; 2 / 3
(二)涉案标的占资本或股本总额的10%(含10%)以上的;
(三)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权利归属不明或者构成侵权的; (四)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五)其他涉及出资人和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市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
第四条 市政府国资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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