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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历史分析法和阶级分析法分析康有为
康有为(公元1858—1927年)原名祖诒,字广厦,号长素,戊戌变法后又号更生,广东南海人。康有为出身于封建官僚地主家庭,从小接受封建正统教育,十八岁时从师于广东的一个知名学者朱次琦,学习中国的经学和史学。三十五岁以前康有为在科场上屡次失意,这期间他开始学习和研究西方新思想、新学问。
从历史分析法来分析:
1891年后,他在广州设立万木草堂,收徒讲学,弟子有梁启超、陈千秋等人。1895年,得知《马关条约》签订,联合1300多名举人,上万言书,即“公车上书”, 这次他以上书和进谏的方式掀起了一场自上而下的政治体制改革。在我国历史上,他首次倡导了政治体制上的中西结合,最早在中国提出了立宪政体,并提出了具体的宪政方案:兴民权、设议会、进行选举和地方自治,在坚持儒家传统和帝制的前提下,逐步学习西方的立宪经验。康有为的立宪思想虽有很多保守和局限性,但作为我们民族思想文化成果的组成部分,仍然应当重视。
1895年,光绪帝准其专折奏事,筹备变法事宜,史称“戊戌变法”。康有为领导的戊戌变法运动固然有其进步意义,但其失败也带有一定的必然性。因为他们害怕群众甚至敌视群众。他们主张变法,但却反对革命。康有为认为“凡君主专制、立宪、民主三法,必当一一循序行之,若紊其序,则必大乱。”他在《进呈法国革命记序》中,把革命描写得十分残暴吓人,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康有为在戊戌变法以后还死死抱住保皇的主张不放,坚决反对革命,最后成了阻碍历史前进的绊脚石。
当西方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相继建立 ,自由、平等、博爱等人权概念在 1 9世纪末传入中国之时 ,中国仍然是一个皇帝“口含天宪” ,君权至上的社会。康有为第一次提出了包含限制君权意义的法律概念 ,即宪法。不过由于时代的局限性 ,康有为对西学的认识仍然停留在“器物”论的基础上 ,他还不能把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与封建的开明政治严格区分开来。就宪法的来源看 ,立宪主义包括立宪的价值学说和立宪的规范形式两方面 ,其中宪法的价值尤其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相伴生。它是一个“新开端” ,反映的是新生的获得胜利的资产阶级的利益。而康有为的立宪理想则是从社会进化论出发 ,希望调和君权与民权之间的矛盾 ,减缓新生力量对封建专制的冲击 ,维护旧体制。因此 ,康有为对宪法的理解是有内在矛盾的。一方面 ,他强调宪法是“维新之始” ;另一方面 ,又说宪法是传统的延续 ,认为中国的文教礼俗即英国的不成文宪法。这实际上是混淆了两种传统 :民权传统和君权传统 ,仅仅把它们统一在“法治主义”或者“宪法”的规范秩序当中。实际上 ,资产阶级宪法之不同于“古典”的 (希腊城邦或罗马共和国时代)的宪法 ,最重要的区别就在于它们所强调的宪法的精神不同。
从阶级分析法分析:
1.阶级的经济地位:康有为是戊戌变法的领袖人物,是中国共产党出世之前向西方寻找真理的先进中国人。有的论者认为康有为领导的改良主义运动反映了民族资产阶级中刚由官僚、地主、富商中转化而来的民族资产阶级上层的利益。而有的论者则认为康有为“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还有的论者认为康有为领导的戊戌变法反映了“正在上升的、向资产阶级转化的人们要求革除旧制,发展生产力”的要求。
2.政治立场:. 如果我们不弄清楚康有为在民国初年的政治立场及其活动,
仅仅从字面上察考康氏的“十不忍”,就会得出康有为是民国初年“少有的爱国主义者”与“关心社会进步与生民疾苦的民族英雄”这样的结论,但历史的真情却恰恰不然。康有为的所思所想、所作所为,正是袁世凯迫切需要的。既然袁世凯提倡尊孔复古、策划复辟帝制是一种逆行,那么,康有为此时醉心于尊孔复古、支持帝制复辟,也不会具有进步性和爱国精神。
3.意识形态:反对专制政体 ,主张君主立宪。在康有为时代以前 ,中国只有朝代更替 ,从无政体之变。自康有为始 ,君主专制作为一种政体受到挑战。康有为反对君主专制政体 ,主张君主立宪。他认为君主权威无限“大背几何公理” ,主张“立一议院以行政 ,并民主亦不立。”又说 ,“君臣一伦 ,亦全从人立之法而出 ,有人立之法 ,然后有君臣。今此法权归于众 ,所谓以平等之意用人立之法者也 ,最有益于人道矣。”由此 ,康有为在中国明确提出了作为资产阶级民主立宪理论基础的身份平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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